媒体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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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简报 — Ross Cline 柯受恩
本页面包含:(1)一封可直接发送给记者的信函,(2)一份媒体简报,(3)本页面上一版本的更正内容,(4)一个有文件佐证、用于说明“实际程序如何运作”的案例,以及(5)一份供董事会/机构审查的简报。完整的支持文件可通过文件链接查阅。
- 这是什么: 一套用于独立审查的精简资料,而不是要求任何人替我倡议。
- 你会看到什么: 摘要简报、可自行核实的案件参考编号,以及法院 PDF 文件和完整时间线的链接。
- 如何使用: 下载下方 PDF,或展开各部分阅读完整内容。
致记者信函 点击展开
尊敬的 [记者姓名/编辑]:
我是来自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的加拿大公民。我曾在台湾生活超过 15 年,并在那里经营一家教育企业。我联系您,是因为我的案件可能具有公共利益和新闻价值,涉及一名身处海外的加拿大公民、外国司法制度中的比例原则,以及当加拿大公民声称在海外遭受权利侵害时,加拿大政府能够提供协助的界限。
事情最初是一宗民事租赁纠纷,涉及安全问题(房门无法上锁,与租约约定不符)。2019 年,我为了寻求建议,曾在网上短暂发布自己的租约。这最终导致我依据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遭到刑事起诉。
我被判有罪,并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该判决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确定。原本将刑期转换为 1,086 小时社会劳动的安排,因未履行而于2025 年 3 月 20 日被撤销;这意味着,如果我返回台湾,入狱服刑现在将成为默认结果。在法律建议下,我此前已经离开台湾,因此失去了我的家、事业以及长期建立的生活圈。
我所关切的并不是判决结果本身,而是程序:我要求传唤的证人没有被传唤,我也在没有法律援助、没有口译员的情况下参与了诉讼。这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所要求的公平审判标准——台湾已将该公约纳入国内法——正是我现在提出的问题。
有一件事我想直接说明,因为您无论如何都会查到。这个页面早期版本曾声称,台湾有关机关已经承认我没有做错任何事。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我已经撤回。 当时我没有律师,只能依靠 AI 翻译来阅读中文官方函件,而两个 AI 系统对同一封函件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解读。我采信了对我较为有利的那个版本。2025 年 10 月,台湾监察院以书面形式指出我的理解有误。这段经历本身,或许反而是一个更值得关注的故事。
这也提出了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当加拿大公民声称自己在海外遭遇涉及国际条约层级的权利问题,尤其是在当地救济途径已经用尽,而加拿大国内能够提供的支持仍然有限时,他究竟还有什么真正有效的救济途径?
我没有指控任何法官或检察官涉及腐败,也不是要求任何人声称法院判决错误。我不是在寻求任何人替我倡议;我只是希望有人判断,这件事是否值得新闻媒体进行独立审查。我可以提供法院记录、详细时间线以及相关官方函件。我也愿意公开具名接受采访。
媒体简报(PDF): 下载
一页摘要(PDF,英文 + 中文): 下载
完整文件与时间线: /blogs/scam
感谢您抽出时间阅读并考虑此事。
此致
Ross Cline 柯受恩
rosscline.com
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
+1 (506) 321-8659
iLearn.tw(原位于台湾台中)
媒体简报 点击展开
媒体简报 — 供记者参考
摘要
加拿大公民 Ross Cline 在台湾合法居住并经营教育事业 15 年后,因违反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被判有罪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他在法律建议下离开台湾,此后一直无法返回。
本案源于 2019 至 2020 年间他与房东之间就租约所要求的安全设施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一扇无法上锁的门。在争议期间,他曾短暂将自己的租约发布到网上。相关有罪判决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确定。
目前提出的疑虑属于程序问题,并非要求推翻判决:辩方要求传唤的证人没有被传唤,而诉讼是在没有法律援助、没有口译员的情况下进行的。台湾已经将 ICCPR 纳入国内法,其中包括公平审判保障。
案件参考编号 — 请自行独立核实
| 第一审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07號 |
| 最终判决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 |
| 最高法院(2024 年 10 月 16 日确定) |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256號 |
| 执行/社会劳动 | 113年執字第15358號 — 1,086 小时,2025 年 3 月 20 日撤销 |
| 检察机关回复(2025 年 5 月) | 114年度陳字第27號 |
| 监察院在案陈情 | 收文文號 1150703472(2026 年 6 月 5 日) |
| — 附司法院函 | 院台廳刑三字第1140019677號(2025 年 7 月 17 日) |
| — 附法务部函 | 法檢字第11400602140號(2025 年 9 月 22 日) |
当前状态
- 原本将刑期转换为 1,086 小时社会劳动的安排,因未履行而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被撤销。返回台湾后,入狱服刑将成为默认结果。
-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已经登记本案——是登记,并不是已经作出裁定。
- William Schabas OC 教授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负责台湾第三次 ICCPR 审查的国际审查委员会已经收到本案材料。
- 目前正在准备依据第 420 条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審);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正在审阅相关卷宗。
- 加拿大国会议员 John Williamson 于 2025 年 6 月 2 日向加拿大外交部长提出本案。加拿大全球事务部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结束其个案档案。加拿大国会国际人权小组委员会将于 9 月复会。
- 监察院仍有一件陈情案件在处理中。这只是一个仍在案的陈情,并不代表已经作出对他有利的认定。
公共利益议题
本案提出了一些超出单一个人范围的更广泛问题:
- 非本国籍刑事被告获得口译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 没有律师代理的外国被告,是否正在依赖 AI 翻译来阅读决定其命运的重要文件——以及当翻译出错时会发生什么
- ICCPR 公平审判保障在台湾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实际适用
- 加拿大公民声称在海外遭受权利侵害时,可以获得哪些救济,以及领事个案档案被关闭究竟意味着什么
没有提出的主张
- 没有指控任何法官或检察官涉及腐败。
- 没有声称曾被判无罪,也没有声称任何机构曾认定他无罪。
- 不否认该文件确实曾经被发布。
- 不要求任何记者或政府官员声称法院判决错误。
对个人的影响
- 在台湾居住 15 年后离开
- 失去事业和生计(其教育中心每年为数百名学生提供服务)
- 与长期伴侣及生活社群分离
- 目前仍无法在不面临入狱服刑及刑事记录的情况下返回台湾
相关资料: /blogs/scam
上一版本的更正说明 请阅读
本页面此前有哪些内容是错误的
之所以保留这一部分,是因为本页面其他所有内容的可信度都取决于此。直到 2026 年 8 月 2 日,这里曾出现两项无法得到支持的说法。它们现在已经被撤回,而旧内容也不会被悄悄删除。
- 已撤回:“尽管未发现任何伤害或恶意。” 相关判决中没有这样的认定。这一说法是错误的,现已永久撤回。
- 已撤回:“后续官方陈述似乎与判决内容不一致。” 这一说法指的是 2025 年 5 月的一封检察机关函件(114年度陳字第27號)。完整阅读后,该函件实际表达的内容恰恰相反:它结束了针对检察官的陈情,认定检察官并无过失,并对原有罪判决作出支持性说明。不存在任何矛盾。先前的解读是我自己的,而且是错误的。
这一错误是如何发生的
当时我独自处理案件,没有律师协助,而中文也不是我的母语,因此我使用 AI 语言模型阅读台湾官方中文函件。对于同一封函件,两个模型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解读。我采信了对我较有利的那个版本。2025 年 10 月 28 日,监察院以书面方式确认,其函件中并不存在我此前所理解的那些内容。我随后撤回相关说法,撤回了一份尚未提交、但建立在该错误理解基础上的法律文件,并重新改写本页面和 PDF 简报。
这段经历本身,或许反而是更值得关注的故事。对于没有律师代理的外国被告而言,机器翻译如今常常成为他们阅读那些足以决定其人生的重要法律文件的默认方式,而这些工具以非常自信的语气给出错误答案的频率,已经高到足以造成实际影响。我在错误内容提交法院之前发现了问题。不是每个人都会这么幸运。
如果您是曾经看过本页面早期版本的记者,请以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2 日的 PDF 简报第 2.0 版为准。
有文件佐证的案例 — 实际程序运作 点击展开
为什么我一直强调“实际运作中的正当程序”(一个具体案例)
重要说明: 人们当然可以、也应该报告公共安全问题。通常更安全的做法,是首先通过正式渠道处理(若存在即时危险则报警;如涉及建筑结构或安全问题,则联系住房/建筑主管机关),并采用书面形式,附上照片、日期,并要求提供案件编号或书面回复。
我的重点更为具体: 就我的案件而言,当争议逐渐升级后,我的感受是,周边背景往往可以被视为“与案件无关”,但我多年前所做的一项孤立行为,却成为几乎所有后果的核心。这就是为什么我一直强调比例原则以及实际运作中的正当程序(ICCPR 原则):法律回应应当与行为本身相称,而背景也应该具有意义。
其中一段有文件佐证、并且我能够按照事实和亲身经历进行描述的事件如下:
- 向警方报案(电话事件): 我曾前往警察局,报告一通带有敌意/恶作剧性质的电话。当时,我认为那通电话来自一个我不认识的人。
- 后来对报案记录内容的理解: 几个月以后,当我最终取得并理解警方记录的文字内容时,我的理解是,那通电话并没有被作为陌生人来电处理或记录,而是在警方记录中被描述为我与房东丈夫因卷帘铁门发生争执。我在报案时并不知道记录会这样描述。我也不知道警方会在我报案期间联系另一方;之后我从报告的文字中了解到,他们确实联系了对方,并记录了对方的解释。
- 调解过程中的行为(我的亲身经历): 在我公开称为“荒唐的调解事件”的调解录像中,我认出了房东丈夫的声音,并向坐在我旁边的朋友示意,说:“就是那个人。”紧接着,他主动把多部手机放在桌上——按照我的记忆,大约有六七部——并坚持说,我可以拨打与那通电话有关的号码,而他的任何手机都不会响,仿佛这样就可以可靠地证明他的说法。我并不认为这在逻辑上足以证明究竟是谁打了那通电话。在那个场合中,我感受到他的整体行为——例如拍打桌面、大声吼叫以及叫我离开台湾——具有威吓性,也让我感到不安。我并不是声称自己能够由此证明他的动机;我只是在描述我的亲身经历,以及为什么我认为应该从整体上评估相关记录。
- 更广泛的重点: 我所理解的恐吓、威胁以及安全问题对我而言都非常重要——尤其是在亲眼见到一名态度激烈、行为强势的人以后,再加上住所入口本身缺乏安全保障——然而司法程序及足以彻底改变我人生的后果,最终却几乎完全集中在一个孤立的行为上:多年前曾在短时间内将部分租赁合同发布到网上。
我的理解: 我没有问他任何问题。我只是对坐在旁边的人说了四个字——“就是那个人。”随后发生的事情完全是他主动做出的:他提出了一个非常具体的否认,并把一堆手机摆在桌上,提出一个实际上什么都无法证明的测试。任何真的想打电话、又不希望电话直接追查到自己手机的人,都有很多方法可以做到。我不是说这能够证明究竟是谁打了那通电话,也不要求任何人得出这样的结论。我的意思只是,当没有任何人向他提出问题时,他却针对一句根本不需要他回答的话,自发、主动地提出如此具体的否认,这本身就是一件值得合理观察者注意的事情。整段过程都有录像。任何人都可以自行观看,并形成自己的判断。
为什么这具有新闻价值: 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我一直认为恐惧和胁迫属于相关背景。当案件中存在多名证人以及大量周边背景,但实际结果却几乎完全集中在一个轻微、短暂而孤立的行为上时,即使有人不同意这些因素在技术层面上的法律相关性,将我的经历描述为实际运作中的选择性考量仍然是合理的。真正的问题在于:一套制度是否能够因为一个轻微而孤立的行为,对一个人施加足以改变其整个人生的后果,同时又把严重的周边背景视为无关,并仍然声称自己在实际运作中符合比例与公平原则。法院已经审查并驳回了恐惧、胁迫以及紧急避难作为法律抗辩。我记录这些背景,是因为我认为它们与比例原则有关,而不是因为我声称它们能够改变现有法律结果。
说明: 本部分描述的是我自己的亲身经历以及我个人对事件的理解。它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意图作出认定,也没有指控任何个人实施刑事犯罪。
完整文件与时间线: /blogs/scam
供董事会审查的简报 点击展开
供董事会审查的简报
主题: 影响台湾长期加拿大居民的法律可预测性与公平程序问题
提交人: Ross Cline 柯受恩(加拿大公民)
日期: 2026 年 8 月 2 日(第 2.0 版)
背景
我是加拿大公民,曾在台湾生活、工作并经营企业超过 15 年。在此期间,我一直合法居留、遵守当地规定,并建立了长期的专业和社区关系。
问题
在一场围绕租赁安全设施的长期法律争议之后,司法程序最终导致一项刑事有罪判决,并最终迫使我离开台湾。判决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确定,而将刑期转换为社会劳动的安排于 2025 年 3 月被撤销,因此如果我返回台湾,入狱服刑现在将成为默认结果。
本案起源于 2019 年。当时我为了寻求建议,曾在网上短暂发布自己的租约,之后因此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遭到起诉。
本案提出的疑虑包括:
- 外国被告获得口译服务的权利
-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 辩方要求传唤的证人是否能够真正出庭作证
- 当国内救济途径已经用尽后,是否仍存在有效的审查机制
本文件并不是为了挑战台湾的司法主权,也不是为了重新争议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而且我没有指控任何法官或检察官涉及腐败。相反,本文件提出一个有资料佐证的个案,希望有关机构思考:对于长期居住台湾的外国居民以及企业经营者而言,这类案件是否可能涉及更广泛的法律可预测性问题。
文件资料
本案完整记录已经公开,其中包括:
- 法院判决
- 官方函件
- 庭审记录和文字稿
- 相关支持证据
所有资料均可供独立审查:
/blogs/scam
如有需要,也可以另外提供其他文件。
更广泛的相关性
对于外国居民、企业家和投资者而言,在选择居住或开展业务的地点时,法律可预测性、比例原则和司法程序透明度都是重要考量。即使案件源于个人情况,只要它对这些领域提出可信的疑虑,就可能影响外界对法律环境的信心,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加拿大与台湾之间的商业关系和投资流动。
希望获得的结果
我谨此希望获得:
- 说明贵会是否设有程序,可以审查可能影响外国居民或商业信心的案件
- 提供适当的机构或法律审查渠道
- 说明此类问题是否可能与更广泛的商业和投资环境有关
- 如贵会认为适当,希望能够获得进一步讨论的机会
目的
我的目标是通过适当渠道寻求建设性的审查、制度上的明确说明,以及负责任的解决方式。
Ross Cline 柯受恩
加拿大公民
曾在台湾居住 15 年以上
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
+1 (506) 321-8659
ross@rossc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