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a Brief

媒體簡報

公共利益文件

媒體簡報 — Ross Cline 柯受恩

本頁包含:(1)可直接寄送給記者的信函、(2)媒體簡報、(3)對本頁先前版本的更正、(4)一則說明「實務中的正當程序」的文件化實例,以及(5)供董事會/機構審閱的簡報。完整佐證文件可透過文件連結取得。

  • 本頁內容: 供獨立審閱的精簡資料包(並非倡議)。
  • 您將看到: 摘要簡報、您可自行查證的案號,以及法院判決書 PDF 與完整時間軸的連結。
  • 使用方式: 請展開各區塊閱讀現行文字(2.1 版)。下方的 PDF 為 2.0 版,其中三點已被更正通知所列內容取代。
更正通知。 本頁先前曾表示,相關指控是在「未發現任何傷害或惡意」的情況下進行,並表示後來的官方函文似乎與判決不一致。 這兩項說法均有錯誤,現予撤回。 沒有任何機關認定我無罪;我已被判有罪,且判決已經確定。更正內容詳列於下方,亦見於 PDF 簡報第 2 頁。我選擇公開更正,而不是悄悄刪除舊文字。

2.1 版(2026年10月3日) 另外更正三點。張貼時間是 2021 年,而非 2019 年;法院對資料在網路上停留多久的認定,現已與我自己的說法並列陳述。第一審有法律扶助律師在場(但並未傳譯);通譯在部分庭期在場、部分庭期缺席,而非全程缺席。另補入最高檢察署 2025 年 12 月及 2026 年 9 月的函文。PDF 簡報與一頁式摘要仍為 2.0 版(2026年8月2日),在上述各點上已被本頁取代。
版本: 2.1 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3日 姓名: Ross Cline(加拿大公民) 居住地: 加拿大新伯倫瑞克省
語言說明: 請使用上方的語言選單,以您偏好的語言檢視本頁。一頁式摘要 PDF 為雙語版本(英文與繁體中文)。
致記者的信 點擊展開

親愛的[記者姓名/編輯]您好:

我是來自新伯倫瑞克省的加拿大公民,曾在臺灣居住逾 15 年,並在當地經營教育事業。我之所以來信,是因為我的案件或許具有公共利益,可作為一則報導:一名身在海外的加拿大人、外國司法體系中的正當程序,以及當公民指稱在海外遭受權利侵害時,加拿大所能提供協助的限度。

事情起於一場涉及安全問題的民事租賃糾紛(門鎖無法上鎖,與租約不符)。法院認定,我在 2021 年該糾紛期間,於網路上張貼了含有房東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我們的租約,且部分資料在網路上停留了數月;我自己的說法則是租約只上線了約兩天。因此我被依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刑事訴訟。我看不懂判決書,直到 2026 年 9 月才得知其中的認定;我並不是要求任何人重新審理事實。

我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該案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易服 1,086 小時社區服務的處分,已於 2025 年 3 月 20 日因未履行而遭撤銷,這表示若我返回臺灣,預設結果就是入監服刑。我依法律建議早已離開臺灣,也因此失去了家、事業與社群。

我關切的不是判決結果,而是程序。我在 2024 年 3 月聲請傳喚的五名證人,從未被傳喚。程序中沒有任何文件曾翻譯給我。部分庭期完全沒有通譯;法院自己的卷宗記載,2023 年 2 月的一場夜間庭期照常進行,而法官曾用中文問我是否聽得懂中文。在其他庭期,依我的說法,具通譯身分宣誓的人只轉達了所述內容的一小部分。第一審有法律扶助律師坐在我身旁,但並未傳譯;上訴時我沒有律師。最高檢察署在 2025 年 12 月駁回非常上訴時,並未否認上述任何一點;2026 年 9 月再度駁回時,則寫道是否使用通譯「顯然不影響」結果,理由是我自己在沒有通譯、也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撰寫的上訴書,並未主張其有影響。這是否符合臺灣已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所定的公平審判標準,正是我所提出的問題。

有一點我想坦白說明,因為您終究會發現。本頁的早期版本曾聲稱臺灣機關已承認我沒有做錯任何事。那項說法並不正確,我已撤回。當時我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以 AI 翻譯閱讀中文官方函文,兩套 AI 系統對同一封函文給出了相反的解讀,而我依據了對我有利的那一種。臺灣監察院於 2025 年 10 月以書面向我更正。這段插曲本身,或許才是更值得報導的故事。

這也引出一個更廣泛的問題:當加拿大公民指稱在海外遭遇條約層級的權利疑慮,尤其在當地救濟已用盡、國內支援又有限時,究竟有哪些有意義的救濟途徑?

我不指控任何法官或檢察官貪腐,也不要求任何人說法院判錯了。我不是在尋求倡議,只是想知道此案是否值得新聞審視。我可以提供法院紀錄、詳細時間軸及相關官方函文,也願意公開接受訪問。

感謝您撥冗閱讀並惠予考慮。

敬上

Ross Cline 柯受恩
rosscline.com
加拿大新伯倫瑞克省
+1 (506) 321-8659
iLearn.tw(前身位於臺灣臺中)

媒體簡報 點擊展開

媒體簡報 — 供記者參考

加拿大企業家因程序涉及 ICCPR 公平審判疑慮而無法返回臺灣
姓名Ross Cline 柯受恩
國籍加拿大籍
居住地加拿大新伯倫瑞克省
在臺年數15 年(合法居留並從事商業活動)
版本/日期2.1 — 2026年10月3日

摘要

在臺灣合法居留並經營教育事業 15 年後,加拿大公民 Ross Cline 因違反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他依法律建議離開臺灣,此後一直無法返回。

此事起於 2020 年底與房東之間,針對契約約定的安全設施(無法上鎖的門)所生的糾紛。法院認定,他在 2021 年於網路上張貼了含有房東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租約,且部分資料在網路上停留了數月;他自己的說法則是租約只上線了約兩天。該案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

所提出的疑慮屬於程序面,並非挑戰判決結果:2024 年 3 月聲請傳喚的五名辯方證人從未被傳喚;從未有任何文件翻譯給被告;部分庭期完全沒有通譯,其他庭期依其說法,通譯只轉達了所述內容的一小部分;第一審的法律扶助律師並未傳譯,上訴時則沒有律師。臺灣已將 ICCPR(包括其公平審判保障)內國法化。

案號 — 請自行獨立查證

第一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07號
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
最高法院(2024年10月16日確定)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256號
執行/社區服務 113年執字第15358號 — 1,086 小時,2025年3月20日撤銷
檢察機關函覆(2025年5月) 114年度陳字第27號
最高檢察署 — 不予提起非常上訴 台信114非1792字第11499189551號(2025年12月22日);台信115非1418字第11599141761號(2026年9月18日)
監察院陳情案已收文 收文文號 1150703472(2026年6月5日)
— 附司法院 院台廳刑三字第1140019677號(2025年7月17日)
— 附法務部 法檢字第11400602140號(2025年9月22日)
司法院函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廳刑三字第1150021978號(2026年9月10日)
司法院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第 99 條通譯統計) 司法信箱 11509030004(2026年9月3日);催辦 11510020001(2026年10月2日)
國家人權委員會陳情 已於 2026 年 10 月 2 日提出(等待收件確認)

目前狀態

  • 易服 1,086 小時社區服務的處分,已於 2025 年 3 月 20 日因未履行而遭撤銷。返回臺灣後,預設結果是入監服刑。
  • 最高檢察署於 2025 年 12 月 22 日駁回非常上訴(並未否認欠缺通譯與翻譯,其理由是第一審有法律扶助律師在場即已足夠),並於 2026 年 9 月 18 日再度駁回(「是否使用通譯,顯然不影響事實認定或判決結果」)。
  • 司法微光基金會是一家臺灣的冤案救援基金會,正在審閱此案卷宗(預計約於 2026 年 12 月提出書面結果)。另正在申請取得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卷宗影本,辯方從未見過這些卷宗。
  • 臺灣國家人權委員會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報告指出,獲得通譯協助的權利並未穩定落實,且沒有任何機制檢核傳譯品質;《台北時報》2026 年 4 月 4 日的社論呼籲建立該機制。向司法院申請提供第 99 條通譯選任件數的請求,自 2026 年 9 月 3 日起仍在處理中。
  • JURIST(匹茲堡大學法學院)於 2026 年 9 月 29 日刊出此一紀錄:「When Court Interpretation Failed in Taiwan, I Turned to a Chatbot」。
  • 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已登錄此案——僅是登錄,並非作出裁決。William Schabas OC 教授於 2026 年 5 月 21 日以書面確認,臺灣 ICCPR 審查的國際審查委員會已收到此案資料。
  • 加拿大國會議員 John Williamson 於 2025 年 6 月 2 日向加拿大外交部長提出此案。加拿大全球事務部於 2026 年 3 月 27 日結案。一份關於領事服務標準(與臺灣無關)的加拿大下議院電子連署,已有五位連署人,等待公開。
  • 一份監察院陳情案,已由司法院於 2026 年 9 月 10 日函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請其提出書面答復(屬函轉,並非認定)。

公共利益議題

此案所引發的更廣泛問題,其意義不僅止於個人:

  • 非本國籍刑事被告取得通譯與法律扶助的機會
  • 無律師代理的外國被告,如今是否正倚賴 AI 翻譯來閱讀決定其案件的文件——以及翻譯出錯時會發生什麼事
  • ICCPR 公平審判保障在臺灣國內體系中的適用
  • 加拿大人指稱在海外遭受權利侵害時可用的救濟途徑,以及領事案件被結案意味著什麼

未主張的事項

  • 不指控任何法官或檢察官貪腐。
  • 不主張獲判無罪,也不主張任何機關已認定他無罪。
  • 不爭執文件確實曾被張貼。
  • 不要求任何記者或官員表示法院判決有誤。

人身影響

  • 居住 15 年後被迫離開
  • 失去事業與生計(每年服務數百名學生的教育中心)
  • 與長期伴侶及社群分離
  • 持續無法返回,否則將面臨入監服刑,並留有前科紀錄
對先前版本的更正 請務必閱讀

本頁先前的錯誤

本區塊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本頁其他一切內容的可信度都取決於此。截至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出現於此的兩項說法無法成立,而截至 2026 年 10 月 3 日前的另外三項陳述並不精確。這些內容均已撤回或更正,舊文字也不會被悄悄刪除。

  • 撤回:「未發現任何傷害或惡意」。 判決書中並無此種認定。該說法有誤,並已永久撤回。
  • 撤回:「後來的官方說法似乎與判決不一致」。 這指的是 2025 年 5 月檢察機關的一封函文(114年度陳字第27號)。完整閱讀後,該函文所表達的恰與先前所稱相反:它結案了對檢察官的陳情,認定其並無過失,並為該有罪判決辯護。其間並無矛盾。那是我的解讀,而且是錯的。
  • 更正(2026年10月3日):「2019 年,我曾短暫地把自己的租約張貼在網路上。」 租約於 2020 年 10 月簽訂,張貼發生在 2021 年。法院認定,含有房東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租約)曾被張貼,且部分資料在網路上停留了數月;我自己的說法則是租約只上線了約兩天。現已將兩者並陳。
  • 更正(2026年10月3日):「沒有法律扶助,也沒有通譯。」 第一審有一名法律扶助律師在場(但並未傳譯);上訴時沒有律師。具通譯身分宣誓的人在部分庭期在場、部分庭期缺席;2023 年 2 月的一場夜間庭期在沒有通譯的情況下照常進行,當時有人用中文問我是否聽得懂中文;在其他庭期,依我的說法,通譯只轉達了所述內容的一小部分。從未有任何文件被翻譯。
  • 更正(2026年10月3日):現況。 先前的現況說明提到了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正在準備的再審聲請。實際審閱卷宗的基金會是司法微光基金會;再審聲請有待該審閱結果以及上訴法院卷宗影本。

錯誤是如何發生的

我獨自一人,沒有律師,且中文並非我的母語,因此使用 AI 語言模型來閱讀臺灣的官方函文。面對同一封函文,兩個模型對其內容給出了相反的解讀。我依據了對我有利的那一種。2025 年 10 月 28 日,監察院以書面確認,其函文並不包含我所理解的那些文字。我撤回了該主張,收回一份尚未寄出、卻以該主張為基礎的法律書狀,並重寫了本頁與 PDF 簡報。2026 年 10 月的更正,則來自將本次行動中的簡略說法,與我手上的法院卷宗頁面逐一核對。

這段插曲或許才是更值得報導的故事。機器翻譯如今已成為無律師代理的外國被告閱讀決定其人生之文件的預設方式,而它自信滿滿地出錯的頻率,高到足以造成影響。我在它進入法院之前就發現了,但並非每個人都能如此幸運。

如果您是曾看過本頁早期版本的記者,請以本頁為準(2.1 版,2026年10月3日);PDF 簡報為 2.0 版,在上述各點上已被取代。

文件化實例——實務中的程序 點擊展開

我為何強調「實務中的正當程序」(一個具體實例)

重要澄清: 人們可以、也應該通報公共安全問題。較為穩妥的做法通常是先循官方管道(有立即危險時找警察;結構或安全問題則找住宅/建築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附上照片、日期,並請求提供案號或書面回覆。

我的重點更為狹窄: 就我的案件而言,一旦糾紛升高,周遭的背景脈絡似乎就可以被當作「無關」,而一個孤立的行為卻成為後果的壓倒性焦點。這就是我一再回到 實務中的正當程序 (ICCPR 原則)的原因:背景脈絡應當受到重視,而權衡這些脈絡的程序,也應當是被告能夠理解的程序。

一段有文件佐證的經過(就我所能事實陳述的內容,以及我親身的經歷):

  • 報警(電話): 我前往警局,報告我接到的一通帶有敵意/惡作劇性質的電話。當時我以為那是陌生人打來的。
  • 後來的理解(報告的文字): 數月後,當我取得並看懂該報告的文字時,我的理解是:這通電話並未被當作陌生人來電處理或記錄,而是在警方報告中被描述為與房東先生就鐵捲門所發生的爭執。我製作筆錄時並不了解這一點。我也沒有意識到,在我製作筆錄的同時,警方會聯絡對方;我後來從報告的文字理解到,警方確實這麼做了,並記錄了對方的說明。
  • 調解過程(我的經歷): 在我曾公開提及、稱為「荒謬的調解會議」的調解錄影中,我認出了房東先生的聲音,並向身旁的朋友示意,說:「就是那個人。」緊接著,他的反應是把好幾支手機放在桌上——我的印象是六、七支——並堅持我可以撥打與那通電話相關的號碼,而他的手機都不會響,彷彿這就是他所主張之事的可靠證明。我不認為這在邏輯上足以證明是誰打了那通電話。我認為他在該場合的整體行為(例如拍桌、大吼、叫我離開臺灣)令人感到恐嚇與不安。我並非主張能由此證明動機;我所描述的是我的親身感受,以及我為何認為應整體評價這份紀錄。
  • 更廣泛的重點: 對我而言,恐嚇、依我所理解的威脅,以及與安全相關的問題都很重要——包括我在親眼見到一位咄咄逼人、愛作姿態的人之後的反應,加上不安全的出入口狀況——然而法律上的焦點與改變人生的後果,卻壓倒性地集中在一個行為:在糾紛期間,把包括租約在內的文件分享到網路上。

我如何解讀這件事: 我什麼都沒有問他。我只對坐在旁邊的人說了四個字——「就是那個人」。接下來發生的事是未經詢問的:一段極為具體的否認,還用桌上擺開的幾支手機來演出,提供一項什麼也證明不了的測試。任何想打電話又不想被追溯到自己手機的人,辦法多得是。我並不是主張這證明了是誰打的電話,也不要求任何人據此下結論。我要說的是,對一句沒有人要求他回應的話,主動、無人詢問、答非所問地自行否認,是一件奇怪的事,而一個理性的旁觀者有權注意到這一點。這段過程有錄影。人們可以自己觀看並得出自己的看法。

為何此事具新聞價值: 這有助於說明,我為何持續提出恐懼與脅迫作為相關背景。當存在多名證人與大量周邊背景,但實際結果卻幾乎完全集中在一個行為上時,將這種經驗描述為 實務中的選擇性考量 是合理的——即使有人對其技術性的法律相關性有爭議。法院已經權衡並駁回了恐懼、脅迫與緊急避難這些法律上的抗辯。我記錄這些背景,是因為我認為它與程序如何運作有關,而不是因為我主張它會改變法律上的結果。

附註: 本區塊所描述的是我自己的經歷與我自己的解讀。它不是對任何人意圖的認定,也不指控任何個人有犯罪行為。


供董事會審閱的簡報 點擊展開

供董事會審閱的簡報

主旨:影響在臺長期居住之加拿大居民的法律可預測性與公平程序疑慮
提交人:Ross Cline(加拿大公民)
日期:2026年10月3日(2.1 版)


背景

我是加拿大公民,在臺灣生活、工作並經營事業逾 15 年。在此期間,我維持合法居留,遵守當地法規,並建立起長期的專業與社群關係。

議題

在一場圍繞安全設施之租賃糾紛的冗長法律程序之後,司法程序導致了刑事有罪判決,最終迫使我離開臺灣。該案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而我的刑期易服社區服務之處分已於 2025 年 3 月撤銷,因此若我返回,預設結果即為入監服刑。

此事源於 2020 年底開始的租賃糾紛。法院認定,我在 2021 年於網路上張貼了含有房東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租約,且部分資料在網路上停留了數月(我自己的說法:租約約兩天),因而導致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訴訟。

此事引發以下疑慮:

  • 非本國籍被告取得通譯的機會
  • 第一審之後取得法律扶助的機會
  • 所聲請的辯方證人是否獲得傳訊
  • 在國內救濟用盡後,是否有有效的審查機制

本呈文並非要挑戰臺灣的法律主權,也不是要重新審理法院判決,更不指控任何法官或檢察官貪腐。毋寧是提出一件有文件佐證的案例,或許能引發關於長期居留之外國居民與企業經營者之法律可預測性的更廣泛問題。

文件

本案的完整紀錄已公開,內容包括:

  • 法院裁判
  • 官方函文
  • 庭審紀錄與逐字稿
  • 佐證證據資料

更廣泛的意義

法律可預測性、比例原則與程序透明,是外國居民、創業者與投資人在選擇居住或營運地點時的核心考量。即使源自個別情況,只要在這些方面引發可信的疑慮,就可能影響對法律環境的信心——並可能影響加拿大與臺灣之間的商業關係與投資流動。

期望的結果

我謹請求:

  • 說明商會是否設有審查影響外國居民或企業信心之案件的程序
  • 指引至適當的機構或法律審查管道
  • 確認此類疑慮是否可能與商業及投資環境具有更廣泛的關聯
  • 若認為適當,給予討論的機會

目的

我的目標是透過適當管道,達成建設性的審視、機構層面的釐清,以及負責任的解決。

Ross Cline 柯受恩
加拿大公民
前臺灣居民(逾 15 年)
加拿大新伯倫瑞克省
+1 (506) 321-8659
ross@rosscl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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