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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簡報

公共利益文件

媒體簡報 — Ross Cline 柯受恩

本頁包含:(1)可直接寄給記者的信函、(2)媒體簡報、(3)本頁前一版本的更正說明、(4)一個有文件佐證、用以說明「實務中的程序運作」的案例,以及(5)供董事會/機構審查使用的簡報。完整佐證資料可透過文件連結查閱。

  • 這是什麼: 一份供獨立審查使用的精簡資料包(並非要求任何人替我倡議)。
  • 你可以找到什麼: 摘要簡報、可自行查證的案件字號,以及法院 PDF 文件與完整時間軸連結。
  • 如何使用: 下載下方 PDF,或展開各區塊閱讀全文。
更正聲明。 本頁先前曾表示,相關指控是在「未發現任何傷害或惡意」的情況下仍繼續進行,並表示後續官方函文似乎與判決內容不一致。這兩項說法都是錯誤的,現已撤回。 沒有任何機關認定我無罪;我已遭判決有罪,而且判決已確定。完整更正內容列於下方,亦載於 PDF 簡報第 2 頁。我選擇公開刊登更正,而不是悄悄刪除舊文字。
版本: 2.0 更新日期: 2026 年 8 月 2 日 姓名: Ross Cline 柯受恩(加拿大公民) 居住地: 加拿大新不倫瑞克省
語言說明: 請使用上方的語言選擇器,以你偏好的語言瀏覽本頁。一頁摘要 PDF 為雙語版本(英文及繁體中文)。
致記者信函 按此展開

[記者姓名/編輯] 您好:

我是來自加拿大新不倫瑞克省的加拿大公民。我曾在台灣生活超過 15 年,並在當地經營教育事業。我主動與您聯繫,是因為我的案件可能具有公共利益與新聞價值,涉及一名海外加拿大公民的遭遇、外國司法制度中的比例原則,以及當加拿大公民聲稱在海外遭受人權侵害時,加拿大政府能夠提供協助的界線。

事情最初源於一宗民事租賃糾紛,其中涉及安全問題(房門無法上鎖,與租約約定不符)。2019 年,我為了尋求意見,曾在網路上短暫張貼自己的租約。這件事後來導致我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到刑事起訴

我被判有罪,並遭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判決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原先將刑期易服為 1,086 小時社會勞動的處分,因未履行而於2025 年 3 月 20 日遭撤銷;這意味著,如果我返回台灣,入監服刑現在將是預設結果。在法律建議下,我當時早已離開台灣,因此失去了我的家、事業以及長年建立的生活圈。

我所關切的並不是判決結果本身,而是程序:我所要求傳喚的證人並未出庭作證,而我在沒有法律扶助、也沒有口譯員的情況下進行訴訟。這樣的程序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所要求的公平審判標準——而台灣已將該公約納入國內法——正是我現在提出的問題。

有一件事我想直接說明,因為您無論如何都會查到。這個頁面的早期版本曾聲稱,台灣有關機關已承認我沒有做錯任何事。這項說法並不正確,我已將它撤回。 當時我沒有律師,只能依賴 AI 翻譯來閱讀中文官方函文,而兩套 AI 系統對同一封函文給出了完全相反的解讀。我採信了對我較有利的那一個版本。2025 年 10 月,台灣監察院以書面方式指出我的理解有誤。這段經歷本身,或許反而是更值得關注的故事。

這也帶出一個更廣泛的問題:當加拿大公民聲稱自己在海外遭遇涉及國際人權公約層級的權利問題,尤其是在當地救濟途徑已經用盡、而加拿大國內能提供的支持仍然有限時,他究竟還有什麼真正有效的救濟途徑?

我沒有指控任何法官或檢察官涉及貪腐,也不是要求任何人宣稱法院判決錯誤。我並不是在尋求任何人替我倡議;我只是希望有人判斷,這件事是否值得新聞媒體獨立審查。我可以提供法院紀錄、詳細時間軸,以及相關官方函文。我也願意公開具名受訪。

感謝您撥冗閱讀與考慮。

敬上

Ross Cline 柯受恩
rosscline.com
加拿大新不倫瑞克省
+1 (506) 321-8659
iLearn.tw(原位於台灣台中)

媒體簡報 按此展開

媒體簡報 — 供新聞媒體參考

加拿大企業人士因司法程序引發 ICCPR 公平審判疑慮,目前無法返回台灣
姓名Ross Cline 柯受恩
國籍加拿大
居住地加拿大新不倫瑞克省
居住台灣年數15 年(合法居留並從事商業活動)
版本/日期2.0 — 2026 年 8 月 2 日

摘要

加拿大公民 Ross Cline 在台灣合法居住並經營教育事業 15 年後,因違反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判有罪並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他在法律建議下離開台灣,至今無法返回。

本案源於 2019 至 2020 年間他與房東之間,就租約要求的安全設施(房門無法上鎖)所發生的糾紛。在爭議期間,他曾短暫將自己的租約張貼於網路。相關有罪判決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

目前提出的疑慮著重於程序問題,而不是要求推翻判決:辯方所要求傳喚的證人並未出庭,而訴訟是在沒有法律扶助、也沒有口譯員的情況下進行。台灣已將 ICCPR 納入國內法,其中包括公平審判保障。

案件字號 — 請自行獨立查證

第一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07號
最終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
最高法院(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256號
執行/社會勞動 113年執字第15358號 — 1,086 小時,2025 年 3 月 20 日撤銷
檢察機關回函(2025 年 5 月) 114年度陳字第27號
監察院在案陳情 收文文號 1150703472(2026 年 6 月 5 日)
— 檢附司法院函 院台廳刑三字第1140019677號(2025 年 7 月 17 日)
— 檢附法務部函 法檢字第11400602140號(2025 年 9 月 22 日)

目前狀態

  • 原先將刑期易服為 1,086 小時社會勞動的處分,因未履行而於 2025 年 3 月 20 日遭撤銷。返回台灣後,入監服刑將是預設結果。
  • 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已登錄本案——是登錄,並非已經作出裁定。
  • William Schabas OC 教授於 2026 年 5 月 21 日以書面確認,負責台灣第三次 ICCPR 國際審查的國際審查委員會已收到本案資料。
  • 目前正準備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出再審聲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正在審閱相關卷宗。
  • 加拿大國會議員 John Williamson 於 2025 年 6 月 2 日向加拿大外交部長提出本案。加拿大環球事務部於 2026 年 3 月 27 日結束其個案檔案。加拿大國會國際人權小組委員會將於 9 月復會。
  • 監察院仍有一件陳情案件在案。這只是仍在處理中的陳情,並不代表已經作出對他有利的認定。

公共利益議題

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並不限於單一個人,而是提出若干更廣泛的疑問:

  • 非本國籍刑事被告取得口譯與法律扶助的權利
  • 沒有律師代理的外籍被告,是否已經開始依賴 AI 翻譯閱讀足以決定其人生的重要法律文件——而當 AI 翻譯錯誤時,又會發生什麼事
  • ICCPR 公平審判保障在台灣國內法律制度中的實際適用
  • 加拿大公民聲稱在海外遭受權利侵害時,可以獲得哪些救濟,以及領事個案檔案被結束處理究竟意味著什麼

未提出的主張

  • 沒有指控任何法官或檢察官涉及貪腐。
  • 沒有主張曾獲判無罪,也沒有主張任何政府機關或機構曾認定他無罪。
  • 不否認該文件確實曾被張貼於網路。
  • 不要求任何記者或政府官員宣稱法院判決錯誤。

對個人的影響

  • 在台灣居住 15 年後被迫離開
  • 失去事業與生計(其教育中心每年服務數百名學生)
  • 與長期伴侶及生活社群分離
  • 目前仍無法在不面臨入監服刑及刑事前科的情況下返回台灣
前一版本的更正說明 請務必閱讀

本頁先前有哪些內容是錯誤的

之所以保留這個區塊,是因為本頁其他所有內容的可信度都取決於我是否願意正面處理錯誤。截至 2026 年 8 月 2 日以前,本頁曾出現兩項缺乏依據的主張。這些主張現已撤回,我也不會悄悄刪除舊文字、假裝它們從未存在。

  • 已撤回:「儘管未發現任何傷害或惡意。」 相關判決並沒有作出這樣的認定。這項說法是錯誤的,現已永久撤回。
  • 已撤回:「後續官方陳述似乎與判決內容不一致。」 這項說法所指的是 2025 年 5 月的一封檢察機關函文(114年度陳字第27號)。完整閱讀後,該函文實際表達的內容恰恰相反:它結束了針對檢察官的陳情,認定檢察官並無違失,並為原有罪判決提供說明。不存在任何矛盾。先前的解讀是我自己的,而且是錯誤的。

這個錯誤是如何發生的

當時我獨自處理案件,沒有律師協助,而中文也不是我的母語,因此我使用 AI 語言模型閱讀台灣政府機關的中文函文。對於同一封函文,兩個 AI 模型給出了完全相反的解讀。我採信了對我較有利的那一個版本。2025 年 10 月 28 日,監察院以書面方式確認,其函文中並不存在我先前所理解的那些內容。我隨即撤回相關主張、撤回一份尚未送出的法律文件——該文件原本建立在這項錯誤理解之上——並重新改寫本頁以及 PDF 簡報。

這段經歷本身,或許反而是更值得關注的故事。對於沒有律師代理的外籍被告而言,機器翻譯如今往往成為他們閱讀那些足以決定其人生之法律文件的主要方式;而這些工具以極為肯定的語氣提供錯誤答案的頻率,已高到足以造成實質影響。我在錯誤內容提交法院之前及時發現了問題,但不是每一個人都會這麼幸運。

如果你是曾看過本頁早期版本的記者,請以 2026 年 8 月 2 日發布的 PDF 簡報第 2.0 版為準。

有文件佐證的案例 — 實務中的程序運作 按此展開

為何我一直強調「實務中的正當法律程序」(一個具體案例)

重要說明: 人們當然可以、也應該通報公共安全問題。通常更安全的做法,是先使用正式管道(若有立即危險則報警;結構或安全設施問題則向住宅/建築主管機關反映),並以書面方式處理,附上照片、日期,並要求提供案件編號或書面回覆。

我想表達的重點更為具體: 就我的案件而言,當爭議逐步升高之後,我的感受是,周邊背景往往可能被視為「與案件無關」,但我多年前的一個孤立行為,卻成為幾乎所有後果的核心。這就是為什麼我不斷回到比例原則實務中的正當法律程序(ICCPR 原則)這兩個問題:法律回應應該與實際行為相稱,而事件背景也應該具有意義。

其中一段有文件佐證、而我能夠以事實方式描述的事件經過如下:

  • 向警方報案(電話事件): 我曾前往警察局,通報一通帶有敵意/惡作劇性質的電話。當時,我相信那通電話來自一名不認識的人。
  • 後來對報案紀錄內容的理解: 幾個月後,當我終於取得並理解警方紀錄的文字內容時,我的理解是,那通電話並沒有被當作陌生人來電處理或記錄,而是在警方紀錄中被描述為我與房東丈夫因鐵捲門問題發生的爭執。我報案當時並不知道紀錄會如此描述。我也不知道警方在我報案的同時會聯絡另一方;之後從紀錄文字中,我才理解警方當時確實聯絡了對方,並將對方的說法記錄在案。
  • 調解過程中的行為(我的親身經歷): 在我公開稱為「荒謬調解事件」的調解錄影中,我認出了房東丈夫的聲音,並向坐在我身旁的朋友示意,說:「就是那個人。」緊接著,他便將多支手機放到桌上——依我的記憶大約有六、七支——並堅持表示,我可以撥打與那通電話相關的號碼,而他的任何一支手機都不會響,彷彿這樣就能可靠證明他的說法。我並不認為這在邏輯上足以證明究竟是誰打了那通電話。在那個場合中,我感受到他的整體行為——例如拍打桌面、大聲吼叫,以及叫我離開台灣——具有威嚇性,也讓我感到不安。我並不是聲稱自己能夠從這些行為證明他的動機;我只是在描述自己的親身經驗,以及為什麼我認為整體紀錄應該被完整評估。
  • 更廣泛的重點: 我所理解的恐嚇、威脅與安全問題對我而言都十分重要——尤其是在親眼見過一名態度激烈、行為強勢的人之後,再加上住所入口缺乏安全保障——但司法程序與足以改變我一生的後果,最終幾乎完全集中在一個孤立的行為上:多年前曾在短時間內將部分租賃契約張貼於網路。

我的理解: 我根本沒有問他任何問題。我只是對坐在旁邊的人說了四個字——「就是那個人。」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完全是他主動做出的:他提出了一個極為具體的否認,將一堆手機擺在桌上,並提出一項根本無法證明任何事情的測試。任何真的想打電話、又不希望電話追查回自己手機的人,都有很多方法可以做到。我不是聲稱這能證明究竟是誰打了那通電話,也沒有要求任何人得出這樣的結論。我要說的是,當沒有人向他提出任何問題時,他卻對一個根本不需要他回答的旁人話語,自發、主動而且與問題無關地提出如此具體的否認,這本身就是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情。整段過程有錄影。任何人都可以自己觀看,並形成自己的看法。

為什麼這具有新聞價值: 這有助於說明,為什麼我持續認為恐懼與脅迫是相關背景。當案件中存在多名證人以及大量周邊情境,但實際結果卻幾乎完全集中在一項輕微、短暫而孤立的行為上時,即使有人不同意這些背景在技術上的法律相關性,將我的經驗描述為實務上的選擇性考量仍然是合理的。真正的問題在於:一套司法制度是否能夠因一個輕微而孤立的行為,對一個人施加足以徹底改變人生的後果,同時又將嚴重的周邊背景視為無關,並仍然自稱在實務上符合比例與公平?法院已經審酌並駁回恐懼、脅迫及緊急避難作為法律抗辯。我記錄這些背景,是因為我認為它們與比例原則有關,而不是因為我主張它們能夠改變既有法律結果。

註: 本區塊描述的是我自己的親身經歷與我對事件的理解。它不是對任何人的意圖作出認定,也沒有指控任何個人涉及刑事犯罪。


供董事會審查的簡報 按此展開

供董事會審查的簡報

主旨: 影響台灣長期加拿大居民的法律可預測性與公平程序疑慮
提交人: Ross Cline 柯受恩(加拿大公民)
日期: 2026 年 8 月 2 日(第 2.0 版)


背景

我是加拿大公民,曾在台灣生活、工作並經營事業超過 15 年。在這段期間,我合法居留、遵守當地法規,並建立了長期的專業與社區關係。

問題

在一宗長期租賃糾紛及相關安全設施問題所引發的法律程序後,我最終遭到刑事判決,並因此不得不離開台灣。判決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而原先將刑期易服社會勞動的處分於 2025 年 3 月遭撤銷,因此如果我返回台灣,入監服刑現在將是預設結果。

本案起因於 2019 年,當時我在尋求意見的過程中,曾短暫將自己的租約張貼於網路,之後因此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本案所提出的疑慮包括:

  • 非本國籍被告取得口譯的權利
  • 取得法律扶助的權利
  • 辯方要求傳喚的證人是否能實際出庭作證
  • 當國內救濟途徑已經用盡後,是否仍存在有效的審查機制

本文件並不是要挑戰台灣的司法主權,也不是要重新爭執法院已經作出的判決,而且我沒有指控任何法官或檢察官涉及貪腐。相反地,我希望提出一個有文件佐證的案例,讓相關機構思考:對於長期居住台灣的外籍居民及企業經營者而言,這類案件是否可能涉及更廣泛的法律可預測性問題。

文件資料

本案完整紀錄已公開,內容包括:

  • 法院裁判
  • 官方函文
  • 庭審紀錄與逐字稿
  • 相關佐證資料

更廣泛的相關性

對於外籍居民、企業家與投資人而言,在選擇居住或經營事業的地點時,法律可預測性、比例原則以及司法程序透明度都是重要考量。即使案件起源於個別情況,只要它對這些領域提出可信的疑慮,就可能影響外界對法律環境的信心,進而可能影響加拿大與台灣之間的商業關係及投資流動。

希望獲得的結果

我謹此希望獲得:

  • 說明貴會是否設有任何程序,可審視可能影響外籍居民或企業信心的案件
  • 提供適當的機構或法律審查管道
  • 說明此類疑慮是否可能與更廣泛的商業及投資環境具有關聯
  • 如貴會認為適當,希望能有進一步討論的機會

目的

我的目標是透過適當管道,尋求建設性的審查、制度上的明確說明,以及負責任的解決方式。

Ross Cline 柯受恩
加拿大公民
曾在台灣居住 15 年以上
加拿大新不倫瑞克省
+1 (506) 321-8659
ross@rosscl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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