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台湾法律体系针对的加拿大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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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四年多的诉讼、事业中断和深重的个人苦难之后,我,Ross Cline(柯受恩)——加拿大公民,曾长期居住在台湾——现公开分享台中地方检察署于2025年4月寄给我的一份书面文件。
我分享它,并不是因为它为我洗清了什么,而是因为它本身是什么:一封用晦涩艰深的法律中文写成的正式信函,检察署在信中审查了我就自身被起诉一事提出的申诉,并得出结论:对于自己处理我案件的方式,没有发现任何过失。这封信长篇累牍地为有罪判决和六个月刑期辩护。而它被寄给了一个法院明知看不懂中文的人。
两个AI系统意见相左的一封信
我看不懂中文。所以我做了任何处于我这种处境的外国人如今都会做的事:我把这封信交给领先的AI翻译系统处理。它们对信的内容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一个告诉我,这封信承认我是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行事,也没有造成伤害;另一个则说它根本没有这样的意思。地球上最先进的两个语言系统,读着我自己的这份法律邮件的同一页内容,却无法就其含义达成一致——最终还是通过与台湾监察院的书面往来,才弄清这份文件究竟说了什么。
请你在这里停一停,想一想。如果连最前沿的AI都无法可靠地解读这一封函件,那么我呢?四年里,我周复一周地收到这样的邮件,而我的自由取决于能否读懂它们,我又有多少胜算?
关于准确性的说明:本文早先的版本依据其中一个AI的解读,把这封信描述成官方承认我没有恶意、没有造成伤害。在取得了对中文原文的澄清之后,我已更正了这一描述。我对自己的记录,采用与我要求台湾各机构相同的标准:发布的内容必须与文件所说的相符。更正后的真相并没有因此变得不那么严重——这是一个国家机关在审查自己,认定自己毫无过错,而且使用的是收件人看不懂的语言。
法院自己的记录显示了什么
理解方面的问题并非只是我一个人的说法。它就写在法院自己的笔录里,这些笔录是我通过正式阅卷取得的:
2023年2月20日18时55分,在法院的候审室里,笔录记载法院用中文问我——「因現在無法聯繫通譯到場,是否聽得懂中文,是否同意現在開庭?」(“无法联系到通译到场——你听得懂中文吗,是否同意现在开庭?”)。笔录记载我的回答是:「我聽得懂一點中文」——“我听得懂一点中文。”随后庭审在没有通译的情况下进行,我的法律权利也是在这种情形下向我宣读的。
一个月后,2023年3月22日,当被问到是否听懂了刚刚向我说明的权利时,笔录显示我的回答是:「我聽不懂。」——“我听不懂。”那一天,法院因缺少通译而休庭——与2月20日的做法正好相反。
这些不是我的回忆,而是法院自己的话,引自它自己的卷宗。
如需了解背景或媒体查询:
📧 ross@rosscline.com
🌐 rosscline.com
📞 (506) 321-8659
🇨🇦 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
台湾媒体与人权
根据我的经历,涉及所称司法不当行为的关切,可能很难通过国内的常规渠道提出或追究。当人们认为复查机制有限或难以利用时,可能会觉得不得不寻求独立的或国际的监督。这就引出了一个更广泛的问题:现有保障措施在实际中究竟有多大成效。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台湾宪法提请公众检视的权利关切
我列出以下关切,供公众和专业人士检视。我并不要求任何人接受我的结论;我只请求大家仔细审视本网站上链接的记录——笔录、往来函件和各类文件——并客观地加以评估。
1. ICCPR第14条——公平审判的权利/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第14条保护公平听审的权利、法院面前人人平等、进行辩护的能力,以及传唤和诘问证人的机会。
关切:我认为我的辩护没有得到充分听取,包括在提出对我的陈述至关重要的证人证词方面遇到的困难。法院自己的记录——包括在我表示自己只听得懂“一点中文”之后,仍在没有通译的情况下进行的庭审——显示,语言障碍并未得到一贯的处理,以确保我能实质参与并在法院面前获得平等对待。
2. ICCPR第9条——免受任意剥夺自由
第9条保护个人免受任意拘留或惩罚,并要求剥夺自由须遵循合法、公正的程序。
关切:我在这起案件中三次被带走羁押——其中第二次,据警员自己向我所作的说明,是同一张拘票被重复执行的结果,而在此十二天前,我已被解送到案并获释,且已定好返庭日期。在程序公正受到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刑罚在实际效果上可能变得带有任意性。
3. 台湾宪法第16条——司法救济权
第16条保障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
关切:我认为,对于我提出的程序和公正问题,我并未获得有效的救济。上文链接的2025年4月来函,就是我的申诉经复查后的结果:被申诉的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并还自己清白。当所称的缺失得不到独立的复查时,宪法的保障在实践中可能被削弱。
4. 其他程序与平等方面的关切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ICCPR第14条):我认为,我作为外国居民的身份和有文件可查的语言限制,使我处于显著的不利地位,而这一点并未得到有效的补救。
- 对证据的公正评估:我坚持认为,支持我的陈述和相关背景的有关证据没有得到充分衡量,值得接受独立的复查。
- 比例原则:即使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刑罚也应当保持相称。因租赁纠纷而被判处六个月监禁并留下刑事前科,在我看来,其效果和后果都过于严苛。
总结
我请读者和观察者思考,相关记录是否支持以下问题:
- 我的辩护和证人是否得到了实质性的听取与考虑。
- 语言障碍是否得到了充分处理,以确保参与上的平等——包括2023年2月20日的庭审。
- 证据是否得到了公正、全面的评估。
- 刑罚结果与行为及其背景是否相称。
- 当审查申诉的机关就是被申诉的机关时,是否存在有效的救济。
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本网站公开提供的文件和程序记录来评估。
我谨邀请记者、法律专家和人权组织审阅这些材料,并在适当时通过正当渠道提出这些关切。
补充文件:如需进一步的材料或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我,或查阅下方的存档链接。
18 条评论
I’m sure if someone badly translated the prosecutor office letter or if you just misread it. Page 2/4 最高法院以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25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經本署以113 年執字第15358號案件分案執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1086 小時,履行期間為1年,於114年3月20日,因台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且情節重大,未完成易服社會勞動,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起訴書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it says you didn’t do the “forced labor” you asked to do, so you don’t have to pay the money the court allowed you to pay so you don’t have to do the 6 months. Are you a fugitive?
It’s very strange what happened to you in Taiwan.
Somebody was jealous of you perhaps?
https://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25/05/07/2003836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