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籍人士成为台湾法律制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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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超过四年的诉讼、事业中断以及极其沉重的个人困境后,我,Ross Cline(柯受恩)——一名加拿大公民,也是曾长期居住台湾的外国居民——决定公开分享一份由台中地方检察署于 2025 年 4 月寄给我的书面文件。
我分享这份文件,并不是因为它证明了我是对的。我之所以公开它,是因为这份文件本身所代表的意义:这是一封以艰深法律中文撰写的正式函件,检察机关在其中审查了我针对自己遭起诉一事所提出的投诉——然后得出结论,认为自己在处理我的案件时并没有任何不当。这封函件用了相当长的篇幅为原有罪判决以及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辩护。它被寄给一个法院明知无法阅读中文的人。
一封连两套 AI 系统都无法取得一致解读的信
我看不懂中文。所以我做了现在任何处于我这种情况的外国人都可能会做的事:我把这封函件交给几个主流的 AI 翻译系统分析。结果,它们对这封信的内容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其中一个告诉我,这封函件承认我没有恶意,而且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另一个则表示,文件根本没有这样说。地球上最先进的两套语言系统,在阅读同一页、属于我自己的法律文件时,竟然无法对它的意思取得一致结论——最后还必须通过与台湾监察院的书面往来,才真正弄清楚这份文件到底说了什么。
请认真想一下这件事。如果连最先进的 AI 都无法可靠解读这样一份官方函件,那么对我而言又有什么可能?四年来,我一周又一周收到这类文件,而我的人身自由,却取决于我能不能正确理解它们。
关于准确性的说明:这篇文章的早期版本,因为采信了其中一套 AI 的解读,曾把这封函件描述成官方承认我没有恶意,而且没有造成伤害。后来,在我取得对原始中文内容的进一步澄清后,我已经更正了这一说法。我要求台湾的机构必须对自己的记录负责,我也用同样的标准要求自己:公开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原始文件实际记载相符。更正后的情况并没有因此变得不严重——它所呈现的,仍然是一个国家机关审查自己、认定自己没有任何过失,并且用收件人根本无法阅读的语言寄出结果。
法院自己的记录显示了什么
我对语言理解能力的担忧,并不只是我自己的说法。这件事直接记载在法院自己的笔录中,而这些资料是我通过正式阅卷程序取得的:
2023 年 2 月 20 日晚间 18:55,在法院候审室内,记录显示法院用中文问我:「因現在無法聯繫通譯到場,是否聽得懂中文,是否同意現在開庭?」(“目前无法联系到口译员到场,你是否听得懂中文?是否同意现在开庭?”)。笔录记载我的回答是:「我聽得懂一點中文」——“我听得懂一点中文。”之后,庭审就在没有口译员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而我的法律权利也在同样的情况下向我宣读。
一个月后,也就是 2023 年 3 月 22 日,当法院问我是否理解刚才向我说明的权利时,记录显示我的回答是:「我聽不懂。」——“我听不懂。”当天,法院因为没有口译员而休庭——这与 2 月 20 日当天的做法完全相反。
这些不是我事后的回忆。这些都是法院自己的文字,直接引用自法院自己的卷宗。
背景信息或媒体询问:
📧 ross@rosscline.com
🌐 rosscline.com
📞 (506) 321-8659
🇨🇦 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
台湾媒体与人权
根据我的亲身经历,当一个人对司法处理方式提出疑似不当的担忧时,通过普通的国内渠道提出或继续追究可能相当困难。当审查机制被认为有限,或者实际上难以使用时,当事人可能会觉得自己只能寻求独立或国际层面的审查。这也提出了一个更广泛的问题:现有保障机制在实际运作中,到底是否真正有效。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中华民国宪法》提出供公众审查的人权担忧
以下是我提出、希望供公众及专业人士审视的几项担忧。我并不是要求任何人直接接受我的结论;我只希望相关记录——包括庭审笔录、官方往来函件以及本站所链接的相关文件——都能够被仔细阅读并客观评估。
1. ICCPR 第 14 条 — 公平审判权/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第 14 条保障公平审判的权利、法院面前人人平等、提出辩护的能力,以及要求传唤并询问证人的机会。
担忧:我主张,我的辩护并没有得到完整听取,其中包括在提出与我的陈述密切相关的证人证词时所遇到的困难。法院自己的记录——包括在我明确表示自己只“听得懂一点中文”之后,仍然在没有口译员的情况下进行庭审——显示语言障碍并没有得到一致且有效的处理,以确保我能够真正参与诉讼,并享有法院面前的平等。
2. ICCPR 第 9 条 — 禁止任意剥夺人身自由
第 9 条保护个人免受任意拘留或处罚,并要求任何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必须依照合法且公平的程序进行。
担忧:我因本案曾三次被拘捕。第二次拘捕,根据当时执行警员亲口向我作出的说明,是同一张拘票被重复执行的结果;而那是在我十二天前已经被带到法院、获准离开,并已经被指定下一次到庭日期之后发生的。当程序公平性受到实质影响时,相关处罚在实际效果上就可能具有任意性。
3. 《中华民国宪法》第 16 条 — 诉讼权与司法救济
第 16 条保障人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担忧:我认为,针对我所提出的程序与公平性问题,我并没有获得真正有效的救济。上方链接的 2025 年 4 月函件,就是我的投诉经过审查后所得到的结果:被我投诉的机构审查自己,最后认定自己没有问题。当被指称的程序缺失无法获得独立审查时,宪法所保障的司法救济权,在实际运作中就可能被削弱。
4. 其他程序与平等方面的担忧
- 法律面前平等(ICCPR 第 14 条):我认为,我作为外国居民,以及有明确记录可以证明的语言能力限制,使我在诉讼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而这一劣势并没有得到有效补救。
- 证据的公平评价:我仍然主张,支持我的陈述及相关背景的重要证据没有得到完整衡量,因此值得接受独立审查。
- 比例原则:即使法院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处罚仍然应当与行为本身保持比例。因一宗租赁纠纷而产生六个月有期徒刑及刑事记录,以其实际效果和后果而言,我认为过于严厉。
摘要
我希望读者和观察者考虑,现有记录是否足以提出以下问题:
- 我的辩护和证人是否真正获得了充分听取和考虑。
- 语言障碍是否得到充分处理,以确保我能够平等参与诉讼——其中包括 2023 年 2 月 20 日的庭审。
- 相关证据是否得到了公平且完整的评价。
- 最终刑罚结果是否与相关行为及其背景符合比例原则。
- 当负责审查投诉的机构,就是被投诉的机构本身时,究竟是否存在真正有效的救济。
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本站公开的文件、录音资料以及程序记录进行审查。
我诚挚邀请记者、法律专业人士以及人权组织审阅相关资料,并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通过正式且适当的渠道提出这些担忧。
其他文件:如需更多资料或有任何询问,请直接与我联系,或参阅以下档案链接。
18 条评论
I’m sure if someone badly translated the prosecutor office letter or if you just misread it. Page 2/4 最高法院以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25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經本署以113 年執字第15358號案件分案執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1086 小時,履行期間為1年,於114年3月20日,因台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且情節重大,未完成易服社會勞動,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起訴書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it says you didn’t do the “forced labor” you asked to do, so you don’t have to pay the money the court allowed you to pay so you don’t have to do the 6 months. Are you a fugitive?
It’s very strange what happened to you in Taiwan.
Somebody was jealous of you perhaps?
https://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25/05/07/2003836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