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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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简报(PDF)— Ross Cline
本页包含:(1)可直接发送给记者的信件,(2)媒体简报,(3)一个展示“实践中的程序”的有据可查例子,以及(4)供董事会/机构审阅的简报。完整支持性文件可通过资料链接获取。
- 这是什么:供独立审查的精简资料包(非倡议)。
- 你会看到:摘要简报 + 法院 PDF 链接 + 完整时间线。
- 使用方式:展开下方各段落,然后按需使用 PDF 与资料链接。
致记者的信 点击展开
尊敬的[记者姓名 / 编辑]:
我是来自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的加拿大公民。我在台湾生活超过 15 年,并在那里经营教育事业。我写信联系,是因为我的案件可能具有公共利益价值:它涉及一名加拿大人在海外的经历、外国司法体系中的量刑比例,以及当公民在海外指称权利层面问题时,加拿大能提供的回应边界。
事情起初是一起涉及安全问题的民事租赁纠纷(一扇门无法上锁,与租约不符)。2020 年,在冲突升级期间,我曾将租约部分内容短暂发布在网上数日以寻求建议。此举随后引发了与所谓个人资料披露相关的刑事指控。
尽管有辩方证人作证,且民事结论支持我在租赁核心问题上的立场,我仍被定罪并获判六个月徒刑(缓刑,但如果我返回台湾,存在现实的执行风险)。在律师建议下,我为避免入狱而仓促离台——失去住所、事业与社群。
我关切的不只是结果本身,而是惩罚与程序是否明显失衡,并与台湾公开承诺遵守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之保障(例如公平与比例)不一致——台湾也已将该公约纳入国内法。尽管我在台湾提出上诉与陈情,并通过加拿大渠道进行外交联络,我仍未获得对这些关切的实质审查。
这引出更广泛的问题:当一名加拿大公民在海外提出条约/权利层面的关切——尤其在当地救济已尽、国内支持又有限时——究竟还有什么真正有效的途径?
我并非请求倡议或站队——只想请问此事是否值得新闻机构进行审视。我可提供法院文件、详细时间线,以及 2025 年收到的相关官方声明与支持资料。我也愿意接受公开采访。
媒体简报: /blogs/scam/media-brief
完整资料与时间线: /blogs/scam
感谢你抽空阅读与考虑。
此致
Ross Cline 柯受恩
rosscline.com
New Brunswick, Canada
+1 (506) 321-8659
iLearn.tw(曾居台中,台湾)
媒体简报 点击展开
媒体简报 — 供记者参考
摘要
加拿大公民 Ross Cline 在台湾合法居留并经营教育事业 15 年后,因一桩租赁纠纷而遭判处 6 个月徒刑,随后在法律建议下离境。
案件起因于 2020 年一场关于契约所要求之安全设施(门无法上锁)的民事争议。冲突升级期间,Cline 为寻求建议而短暂在网上分享租约内容,随后遭依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提起刑事指控。尽管未证明有实际损害、恶意或被害人提出投诉——且法院也承认其民事主张之基础——刑度仍被维持。
其后台湾机关之官方往返文件(例如 2025 年检方相关说明)似与判决基础不一致,引发对比例原则、程序公平,以及台湾已纳入国内法之 ICCPR 保障如何适用的疑问。
公共利益议题
本案牵涉的不仅是一名个人的遭遇,也涉及更广泛的制度性问题:
- 对非恶意行为之刑罚是否符合比例
- 外籍居留者的正当程序保障
- 有效救济途径的可近性
- ICCPR 保障在台湾制度内之适用(例如公平审判与比例原则)
- 加拿大公民在海外主张权利疑虑时的可行救济
加拿大外交部(Global Affairs Canada)未就条约或人权层级的疑虑进行实质评估,而将其归类为单纯的外国法律事件。
人道影响
- 在台居留 15 年后被迫离境
- 失去事业与生计(教育中心每年服务数百名学生)
- 与长期伴侣及社群分离
- 返台将面临 5 年刑案记录与 6 个月入狱风险
资料: /blogs/scam
有据可查的例子——实践中的程序 点击展开
为什么我强调“实践中的正当程序”(一个具体例子)
重要澄清:人们可以也应该举报公共安全问题。更稳妥的路径通常是先走官方渠道(若有立即危险则报警;结构或安保问题则向房屋/建筑主管机关反映),以书面方式提交,并附上照片、日期,以及要求案号或书面回复。
我的重点更窄:在我的案件里,一旦纠纷升级,我感觉周边背景可能被视为“无关”,而我多年前的一次孤立行为却成为后果的压倒性焦点。这也是我不断回到比例原则与实践中的正当程序(ICCPR 原则)的原因:回应应当与行为相称,背景应当被纳入考虑。
一个有据可查的过程(就我能以事实方式描述、并依我亲身经历):
- 警方报告(电话):我曾到警局报案,反映我收到一通带有敌意/恶作剧性质的电话。当时我认为来电者身份不明。
- 后来理解(报告措辞):数月后,当我取得并理解该报告的措辞时,我的理解是:这通电话并未被当作陌生来电处理或记录,而在警方报告中被描述为与房东丈夫就滚动金属门争执的电话。我在报案当时并不理解这一点。我也未意识到警方会在我报案时联系对方;后来我从报告措辞理解到他们确实联系了对方并记录了对方的解释。
- 调解时的行为(我的体验):在我公开提及并称为“荒诞的调解事件”的那段调解录影中,我辨认出房东丈夫的声音,并对身旁朋友示意说“就是那个人”。紧接着,他把多部(约七部)手机放到桌上,并坚持说我可以拨打与那通电话相关的号码,而且他的手机不会响,仿佛这就是他主张的可靠证明。我并不认为这在逻辑上足以证明是谁打的电话。我也觉得他在该场合的整体行为(例如拍桌、吼叫、叫我离开台湾)令人畏惧且不安。我并非声称能据此证明动机;我是在描述我所经历的事情,并说明为什么我认为应当整体评估整份记录。
- 更广的重点:恐吓、我所理解的威胁,以及与安全相关的问题对我而言都很重要——包括我亲眼见到一个好斗且情绪外显的人之后的反应,以及出入口不安全的情况——但法律焦点与改变人生的后果却压倒性地集中在一个孤立行为上:多年前短时间在网上分享租约的一部分。
我会如何谨慎表述推论:从常识推理来看,一个自发的、过于具体且不直接回应的否认,出现在对一句含糊的话(“就是那个人”)的反应中,可能会被理解为一种主动/预先否认。在正式写作中,这通常会被谨慎描述为一种可能与“有罪意识”(consciousness of guilt)推论一致的行为——但并不主张它本身证明任何事情。我仅将其作为更大背景的一部分提出,并说明为何我认为独立审查者应检查完整记录。
为什么这具有新闻价值:它有助于解释我为何持续提出恐惧、胁迫与必要性作为相关背景。当存在多名证人和大量周边背景,但实际结果几乎只集中在一个小的、短时间的行为上,那么把这种经历描述为实践中的选择性考量是合理的——即便有人会争论技术性的法律相关性。问题在于:一个体系是否可以对一个小而孤立的行为施加摧毁人生的后果,同时把严重的周边背景视为无关——却仍声称其在实践中相称且公平。
注:本段并非对任何人的意图作出确定结论。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我为何认为独立审查者应依据比例与正当程序(ICCPR)原则检验完整记录,而不是将案件当作单一孤立行为来评断。
完整资料与时间线: /blogs/scam
供董事会/机构审阅简报 点击展开
供董事会审阅简报
主题:影响在台长期居留加拿大人的法律可预期性与量刑比例疑虑
提交人:Ross Cline(加拿大公民)
日期:2026 年 2 月 20 日
背景
我是一名加拿大公民,曾在台湾生活、工作并经营事业超过 15 年。期间我维持合法居留、遵守当地规范,并建立长期的专业与社群连结。
问题
在一段与租屋安全设施相关的长期法律程序后,司法程序最终导致刑事判决,使我被迫离开台湾。
本案起于 2020 年:我为寻求建议而短暂在网上分享租约内容,随后遭依《个人资料保护法》提起刑事指控;即便未认定有实际损害或恶意,后续官方说明也似与判决基础不一致。
本案引发的疑虑包括:
- 刑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 程序公平性
- 官方认定的一致性
- 是否存在有效的检视与救济机制
本文件并非要求挑战台湾司法主权或重启诉讼,而是提出一个具文件可核实的案例,可能反映长期外籍居留者与商业经营者对法律可预期性的更广泛疑虑。
文件
完整纪录公开可查,包含:
- 法院判决
- 官方往返文件
- 庭审纪录与逐字稿
- 相关佐证资料
所有资料可供独立审阅:
/blogs/scam
如有需要,可另提供其他文件。
更广泛的关联性
法律可预期性、比例原则与程序透明度,是外籍居民、创业者与投资者选择居住与经营地的重要基础。即使起于个案,若涉及上述面向的可信疑虑,也可能影响对法律环境的信心,进而影响加台商务关系与投资流向。
请求结果
我谨此请求:
- 指引本会是否有审视影响外籍居民/商业信心案例的机制
- 转介适当的机构或法律检视管道
- 就此类疑虑是否具有更广泛的商务/投资环境关联性提供看法
- 若适当,提供进一步讨论的机会
目的
我的目标是促成建设性的检视、制度上的厘清,以及透过适当管道负责任地推进解决。
Ross Cline
加拿大公民
前台湾居留者(15+ 年)
New Brunswick, Canada
+1 (506) 321-8659
ross@rossc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