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司法系統何時會承認這種濫用權力和偏見的情況?
一個簡單明瞭的 案例
舞弊的行為!
何時這些明顯的事實才會變得不可忽視?
2024年10月20日
經過數月的焦慮等待和希望最高法院終於會審理我的請求,承認我並未犯下任何罪行,我收到了唯一的一張紙。這張紙沒有提供任何清晰的答案,反而加深了我的困惑。當我撥打提供的電話號碼時,接線人確認已經做出決定,但說我仍然可以上訴。這種矛盾——終局性與上訴的可能性並存——已經令人費解。接著,他建議我可以憑新證據到高等法院對抗這項決定。然而,當法院甚至沒有考慮過我已經提供的證據時,“新”證據又該是什麼呢?我的六個合理上訴理由已被一律無視,從未被正面回應。
荒謬的調解事件影片 強調我當時因真實的恐懼和壓力而行動,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被誤解為自殺。然而,能夠證明我當時恐懼狀態的五位證人以及大量的影片和音頻證據卻被選擇性地忽視了。包括一段影片,顯示一位來賓警告我潛在的安全隱憂、類似死亡威脅的情形。 這些人知道當時我的處境,了解我是如何呼救的。 何時將我的請求稱為“與案件無關”就成了腐敗的象徵?
為了加重我的痛苦並維持騷擾,我在同一週又收到另一張傳票,通知我2024年11月18日的法院出庭。為了尋求答案,我打電話查詢這是否與我的訴訟有關,還是我再次被起訴。沒有人能提供任何明確的資訊。想知道自己是否能在今年聖誕節回家,或者我的朋友是否應該先買機票,這不合理嗎?我告訴她為了安全起見先不要買票。如果我無法離開台灣,我將損失自己的機票——這不是一筆小開銷,但這真的是一場虐待和倒退的經歷。
司法的沉默令人窒息。看來,對他們來說,我甚至無權知道我是否能離開這個國家。這種無視人情的做法讓人感到心寒,是專制做法的殘留,把個人當作無關緊要的對象。六個合理的上訴理由——始終無緣無故地被駁回。這並非誇張;這就是我面臨的現實。
當發出超過五份司法通知——內容晦澀難懂,甚至連當地試圖幫助我的人也無法理解——何時跨越了虐待、霸凌和野蠻對待人類的界限?
我無法取得資源,請不起律師,只能依賴慷慨但難以持續支持的朋友。這個案件幾乎摧毀了我的生活,就像他們的目標是徹底擊垮我一樣。
台灣法律明確指出:
司法系統不應被用來作為摧毀個人的武器。然而,在我的案件中,這一原則被忽視了。法律明確指出,基於恐懼、脅迫或必要情況下的行為不應導致刑事責任。我擁有確鑿的影片證據和五位證人證明我的恐懼和行為的必要性——但這些證據被法院視為無關緊要。
我已經嘗試過所有可以尋求幫助的途徑,但得到的只有拒絕。我有來自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五封正式拒絕信。其他人的善意努力也徒勞無功。這個案件,雖然看似微不足道,卻揭露了系統性的缺陷,嘲弄了“司法正義”這一概念。這呼籲台灣司法程序的改革。
我懷著奇蹟般的希望寫下這段文字,希望有律師能在我下一次出庭時支持我,幫助我結束這場破壞性的磨難。
選擇性忽視
在台灣,與脅迫或必要情況下的行為有關的法律條款可以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找到:
第21條 - 必要行為: 本條指出,為避免對自己或他人即時危險而採取的必要行為,如果無法以其他方式避免危險,則可能不受懲罰。此條款旨在保護在特殊情況下進行不可避免的行為之個人。
第23條 - 自衛及必要行為: 本條規定,如果個人在受迫情況下行動,則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此法律用於證明在面對即時威脅時為保護自己或他人而採取的行為是正當的,前提是反應與所面臨的威脅相稱。
這些條款反映出台灣法律承認“必要”和“脅迫”作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理由,如果符合特定條件。這些辯護的具體應用取決於司法解釋和案件細節。
你會怎麼做?
房東詐騙文件夾
我的房東詐騙文件夾包含超過345份文件,大多是我收到的晦澀難懂的郵件掃描件。這種對個人心理健康和生命的不尊重實在太殘忍了!不禁讓人懷疑,這是否僅僅是因為我在將近四年前簡短分享了我的租約副本。
345+ 件文件自 2020年10月14日 - 2024年11月1日
我在這裡的司法系統所經歷的遭遇,讓人更能理解《美國人在台灣法院因毒品判決自殺》這樣的新聞標題變得更容易共鳴和理解。這裡的司法系統已經讓我痛苦地清楚明白:
- 我需要隱私,只有玻璃作為保護,對他們來說無關緊要。
- 沒有上鎖的滑動玻璃門不重要。
- 我對安全的恐懼顯然對他們不重要。
- 房東違反合同並欺騙我是可以接受的。
- 因為我在2020年分享了她破壞的合同PDF,她在2024年中期應該得到10,000美元的精神損失賠償。
- 我不值得知道我是否能回國探望家人過聖誕節,只能等到機場才知道。
- 他們不在乎我可能永遠無法再見到祖母,或是這對我的家庭造成的痛苦。
- 損失我的機票和其費用對他們來說無關緊要。
- 我無法得知11月18日的法院傳票是否意味著我將面臨另一個訴訟,直到那天。
- 持續不斷寄送大量晦澀難懂的郵件,連母語為中文的朋友也無法理解,這會讓任何人陷入絕望,就如同上面的標題所反映的情況。
- 他們未能遵守台灣法律,給予我這位外國人與其他人相同的待遇,還因為我“不夠悔意”而將懲罰從2個月增加到6個月,無視其行為對我情緒和心理的破壞性影響。這已經讓我在財務上破產,且不幸地還會繼續影響其他人。
所以總結如下:
關鍵資訊:
- 寄件者:最高法院書記處 (最高法院書記處)。
- 收件者:信件是寄給“Cline Ross Neill” (中文名為“柯愛思”),這意味著這封信是給你的。
- 法律事項:信中提到你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 法律裁決日期:信中提到最高法院於2024年10月16日 (台灣曆113年) 作出裁決。
- 案件編號:案件編號為第4256號 (第4256號判決案件)。
- 所需行動:此信通知你有權上訴 (上訴駁回),這意味著已經做出裁決,但你仍然有法律選擇來提出異議。
- 額外資訊:主要判決已於2024年10月16日在法院網站上發布。
下一步:
- 了解違規情況:看來你可能已被判定有罪或涉及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案件。你應該嘗試了解更多關於具體違規的細節。
- 考慮上訴:你有上訴的選擇,文件強調了這個選項。確定上訴的截止日期是很重要的。
- 聯繫律師:由於這是涉及嚴重後果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精於個人資料保護或相關法律領域的台灣律師。他們可以指導你是否應該上訴以及接下來要採取的步驟。
- 跟進官方網站:你可能需要查閱法院網站以獲取裁決的詳細內容。信中提到,判決已於2024年10月16日發布在網站上。
揭露台灣的不當行為讓我感到無比悲傷,但我確信自己無罪。相反地,我是、而且持續是無情和嚴重不公對待的目標。這種情況越來越難以忽視,我懷疑這可能源於文化差異,甚至是公然的種族歧視。這是我所面臨的現實。
…以及今天
2024年11月1日,
我收到這封信:
典型的晦澀郵件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