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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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簡報——Ross Cline 柯受恩
本頁包含:(1)可直接寄送的致記者信、(2)媒體簡報、(3)2026 年 10 月 20 日送達司法院的學者連署信及其送達紀錄、(4)對本頁先前版本的更正、(5)一個說明「程序實務運作」的有據例子,以及(6)供董事會/機構審閱的簡報。完整的佐證文件可透過文件連結取得。
- 這是什麼:一份供獨立審閱的簡明資料包(並非倡議性質)。
- 您會看到:摘要簡報、您可自行查證的案件編號,以及法院判決書 PDF 與完整時間軸的連結。
- 使用方式:請展開各區塊查看最新內容(2.2 版)。下方的 PDF 為 2.0 版,其中三點已被更正聲明取代。
2.1 版(2026年10月3日)又更正了三點。張貼行為發生在 2021 年,而非 2019 年,且法院對資料在網路上留存多久的認定,現已與我自己的說法並列陳述。法律扶助律師在第一審有到庭(但並未擔任翻譯),而通譯在部分庭期到場、部分庭期缺席,並非全程缺席。最高檢察署 2025 年 12 月及 2026 年 9 月的函文也已補入。PDF 簡報與一頁摘要仍為 2.0 版(2026年8月2日),在上述各點上已由本頁取代。
2.2 版(2026年10月20日)新增學者連署信致司法院及其送達紀錄(第三區塊);同日稍後,二位同意具名之連署人已於第三區塊具名,並補入送達後加入之第五位連署人。本頁其他事實陳述均未變更。
致記者信 點擊展開
親愛的[記者姓名/編輯]:
我是來自新伯倫瑞克省的加拿大公民,在台灣生活超過 15 年,並在當地經營教育事業。我來信是因為我的案件或許具有公共利益,可作為一則報導:一名身在海外的加拿大人、外國司法體系中的正當程序,以及公民在海外主張權利遭侵害時加拿大政府回應的限度。
這件事起初是一場涉及安全問題的民事租屋糾紛(一扇不符合租約約定、無法上鎖的門)。法院認定,2021 年糾紛期間,我在網路上張貼了含有房東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我們的租約,且部分資料在網路上留存了數個月;我自己的說法是,租約只上網了大約兩天。這導致我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刑事起訴。我看不懂判決書,直到 2026 年 9 月才得知其中的認定;我並不是要請任何人重新審理事實。
我被判有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判決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原本易服 1,086 小時社會勞動,但因未履行,已於 2025 年 3 月 20 日遭撤銷,這表示如果我回到台灣,預設的結果就是入監服刑。在律師建議下,我早已離開台灣,失去了我的家、事業與社群。
我關切的不是判決結果,而是程序。我在 2024 年 3 月聲請傳喚的五名證人,從未被傳喚。訴訟程序中沒有任何文件曾為我翻譯。部分庭期完全沒有通譯;法院自己的卷宗記載,2023 年 2 月有一場夜間庭期照常進行,而法官當時是用中文問我是否聽得懂中文。在其他庭期,具結的通譯依我的說法只傳達了所述內容的一小部分。法律扶助律師在第一審陪同我出庭,但並未擔任翻譯;上訴審我則沒有律師。2025 年 12 月最高檢察署駁回非常上訴時,並未對上述任何一點提出爭執;2026 年 9 月再次駁回時,其函文寫道,是否使用通譯「顯然不影響」結果,理由是我自己在沒有通譯、也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寫的上訴狀並未主張有影響。這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所定的公平審判標準(台灣已將該公約內國法化),正是我所提出的問題。
有一件事我想直接說明,因為您遲早會發現。本頁較早的版本曾聲稱台灣當局已承認我沒有做錯任何事。那是不正確的,我已經撤回。當時我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用 AI 翻譯閱讀中文的官方函文,結果兩套 AI 系統對同一封函文給出了相反的解讀,而我依據的是對我有利的那一個。台灣監察院於 2025 年 10 月以書面向我指正了這一點。這段經過本身,或許才是更值得報導的故事。
這也引出一個更廣泛的問題:當加拿大公民在海外主張條約層級的權利受到關切,尤其是當地救濟程序已用盡、國內支援又有限時,究竟還有什麼有意義的救濟管道?
我不指控任何法官或檢察官貪腐,也不要求任何人表示法院判錯了。我不是要尋求倡議,只是想請教這是否值得新聞界審視。我可以提供法院卷宗、詳細時間軸及相關官方函文,也願意具名公開受訪。
已發表的紀錄: JURIST,2026年9月29日 — 當台灣法庭口譯失靈,我轉向聊天機器人求助
媒體簡報(PDF,v2.0): 下載
一頁摘要(PDF,英文+中文,v2.0): 下載
完整文件與時間軸: /blogs/scam
感謝您撥冗閱讀與考慮。
謹致敬意,
Ross Cline 柯受恩
rosscline.com
加拿大新伯倫瑞克省
+1 (506) 321-8659
iLearn.tw(前身位於台灣台中)
媒體簡報 點擊展開
媒體簡報——供記者參考
摘要
在台灣合法居留並經營教育事業 15 年後,加拿大公民 Ross Cline 因違反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有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他在律師建議下離開台灣,此後無法返回。
此事起因於 2020 年底開始的與房東之間的糾紛,涉及租約明定的安全設備(一扇無法上鎖的門)。法院認定,2021 年他在網路上張貼了含有房東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租約,且部分資料在網路上留存了數個月;他自己的說法是,租約只上網了大約兩天。判決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
所提出的疑慮屬於程序面,而非質疑判決結果:2024 年 3 月聲請傳喚的五名辯護證人從未被傳喚;沒有任何文件曾為被告翻譯;部分庭期完全沒有通譯,其他庭期依他的說法,通譯只傳達了所述內容的一小部分;第一審的法律扶助律師並未擔任翻譯,上訴審則沒有律師。台灣已將 ICCPR(包括其公平審判保障)內國法化。
案件編號——請自行獨立查證
| 第一審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07號 |
| 確定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 |
| 最高法院(2024年10月16日確定) |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256號 |
| 執行/社會勞動 | 113年執字第15358號 — 1,086 小時,2025年3月20日撤銷 |
| 檢察機關回函(2025年5月) | 114年度陳字第27號 |
| 最高檢察署——駁回非常上訴 | 台信114非1792字第11499189551號(2025年12月22日);台信115非1418字第11599141761號(2026年9月18日) |
| 監察院陳訴案已立案 | 收文文號 1150703472(2026年6月5日) |
| ——附有司法院 | 院台廳刑三字第1140019677號(2025年7月17日) |
| ——附有法務部 | 法檢字第11400602140號(2025年9月22日) |
| 司法院函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廳刑三字第1150021978號(2026年9月10日) |
| 向司法院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第 99 條通譯統計) | 司法信箱 11509030004(2026年9月3日);催詢 11510020001(2026年10月2日) |
| 國家人權委員會陳情 | 2026年10月2日提出(等待收件確認) |
| 學者連署信致司法院(法庭通譯) | 司法信箱 11510200006(2026年10月20日);同日副本送國家人權委員會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文及送達紀錄見第三區塊 |
目前狀況
- 易服 1,086 小時社會勞動已於 2025 年 3 月 20 日因未履行而撤銷。返台後預設的結果是入監服刑。
- 最高檢察署於 2025 年 12 月 22 日駁回非常上訴(並未否認沒有口譯或翻譯,而是認為第一審有法律扶助律師在場即已足夠),並於 2026 年 9 月 18 日再度駁回(「是否使用通譯顯然不影響事實認定或結果」)。
- 台灣的冤案救援團體司法微光基金會正在審閱此案卷宗(預計約於 2026 年 12 月提出書面結果)。目前正在申請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卷宗影本,這些卷宗辯方從未看過。
- 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於 2026 年 3 月 31 日指出,獲得通譯協助的權利並未獲得可靠的落實,且沒有任何機制查核口譯品質;Taipei Times 2026 年 4 月 4 日的社論呼籲建立該機制。向司法院申請第 99 條通譯指派件數的請求,自 2026 年 9 月 3 日起仍待回覆。
- 2026 年 10 月 20 日,來自加拿大、澳洲與韓國的四位法學、口譯與法律語言學學者以個人身分致函司法院,建請就法庭通譯採行三項可量測之措施(司法信箱案件編號 11510200006,副本送國家人權委員會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該信不對本案表示立場。全文及送達紀錄見下方第三區塊。
- JURIST(匹茲堡大學法學院)於 2026 年 9 月 29 日刊出此案紀錄:〈當台灣法庭口譯失靈,我轉向聊天機器人求助〉。
- 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已登記此案——僅是登記,尚無裁定。William Schabas OC 教授於 2026 年 5 月 21 日書面確認,台灣 ICCPR 審查的國際審查委員會已收到本案資料。
- 加拿大國會議員 John Williamson 於 2025 年 6 月 2 日向加拿大外交部長提出此案。加拿大全球事務部於 2026 年 3 月 27 日結案。一份有關領事服務標準(與台灣無關)的加拿大下議院電子請願,已有五位連署人,等待公布。
- 一件監察院陳訴案已由司法院於 2026 年 9 月 10 日轉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請其書面回覆(此為轉交,並非認定)。
公共利益議題
此案所提出的更廣泛問題,其意義超出個人:
- 非本國籍刑事被告取得口譯與法律扶助的管道
- 沒有律師代理的外籍被告,現在是否正依賴 AI 翻譯來閱讀決定其案件的文件——以及翻譯出錯時會發生什麼事
- ICCPR 公平審判保障在台灣國內法體系中的適用
- 加拿大人主張在海外權利受侵害時可用的救濟管道,以及領事案件被結案代表什麼意義
並未主張的事項
- 不指控任何法官或檢察官貪腐。
- 不主張無罪,也不主張任何機關已認定他無罪。
- 不否認文件確實曾被張貼。
- 不要求任何記者或官員表示法院判錯了。
對個人的影響
- 居住 15 年後被迫離開
- 失去事業與生計(每年服務數百名學生的教育中心)
- 與長期伴侶及社群分離
- 無法返台,否則將面臨入監服刑,並留有刑事紀錄
資料: /blogs/scam
學者連署信致司法院——2026年10月20日送達 點擊展開
這是什麼
來自加拿大、澳洲與韓國的四位法學、口譯與法律語言學學者,以個人身分致函台灣司法院,建請就不通曉國語之刑事被告的法庭通譯採行三項可量測之措施:公布依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選任通譯之件數、於每份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書首部記載有無通譯,以及建立通譯品質之查核機制。該信不對任何個案(包括我的案件)表示立場,亦不為任何當事人提出請求。信函由我召集;我不是連署人。中文本為送達本文,先行送達;英文本附於其後。
送達紀錄
| 司法院(經由司法信箱) | 2026 年 10 月 20 日台北時間 09:07 送出;案件編號 11510200006,司法院同日上午已回覆收件通知。司法信箱僅接受文字,故中文信函全文及連署人欄已填入內容欄,並附召集人說明,表明可應要求提供簽名版 PDF。 |
| 國家人權委員會 | 2026 年 10 月 20 日台北時間 09:10,以電子郵件送達簽名版 PDF(中、英文)副本。 |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2026 年 10 月 20 日台北時間 09:13 及 09:17,以傳真送達該委員會兩位召集委員張雅琳、陳昭姿之辦公室;兩份傳真均已確認送達。 |
連署人中三人已同意於本頁具名:Kent Roach(多倫多大學法學教授)、Dr Diana Eades(澳洲新英格蘭大學兼任教授)、Holly Mikkelson(美國明德大學蒙特雷國際研究學院翻譯暨口譯研究所榮譽教授,於2026年10月20日信件送達後加入連署,三個收件機關已於10月21日獲通知)。另二位連署人為分別任教於韓國及澳洲之口譯學者,本頁不列其姓名;姓名僅於各連署人同意後公布。三個收件機關均已收到載有原四人姓名之信函。司法院如有回覆,將補充於此。
中文(送達本文)
司法院 秘書長 鈞鑒
副本:國家人權委員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旨:關於不通曉國語之刑事被告之法庭通譯,建請採行三項可量測之措施
我們是口筆譯研究、法律語言學與刑事司法領域的學者。我們不對任何個案表示立場,亦不為任何當事人提出任何請求。我們來函,是因為台灣做了許多法域尚未做到的事:2009年,台灣以施行法賦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效力(包括第14條第3項第6款免費通譯協助之權利);2020年,台灣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9條,明定語言不通之被告「應由通譯傳譯之」。這些承諾,許多法域做得更慢。
2026年3月31日,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報告指出,此項權利在實務上未能穩定落實,而在有通譯之情形,亦無即時或事後查核通譯品質之機制。其後,最高法院將第99條闡釋為刑事被告之「通譯依賴權」,屬已內國法化之公約第14條第3項保障之一,並謂法院遇當事人為外籍人士者,即應徵詢是否需要通譯,並告知得聲請特約通譯(114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2025年7月9日);另一判決則以法庭錄音作為查核傳譯正確性之依據(114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2025年7月30日)。然此等標準是否落實,無法自法院公開之裁判書得知: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中四個月份(2021年7月、2023年9月、2024年7月、2025年7月)之刑事裁判共105,762件,無一在首部記載有無通譯;其中被告姓名為拉丁字母者2,264件,全文提及傳譯者僅11件。我們謹建請司法院採行三項措施。三者皆屬紀錄與查核之措施,而非結果之要求;成本皆低;合而觀之,可使台灣及關注台灣的研究者看見這項保障如何運作。
一、於司法統計年報中公布被告不通曉國語之刑事案件依第99條選任通譯之件數與比率,按年度、審級與語言分列。司法院已按國籍與判決結果公布詳細之外籍被告統計;所缺者唯此一數字,而它正是第99條落實程度得以量測之數字。
二、於每份審判筆錄之固定欄位及每份刑事判決書之首部,記載有無通譯及通譯語言,使前項數字得由紀錄彙整,而非估算。
三、依人權會之建議,建立法庭通譯品質之查核機制:至少包括於上訴期間內保存法庭錄音,以及當事人於庭期中或庭期後就傳譯正確性提出疑義之明確途徑。
以上三項皆無須修法。我們之中數人曾就相同問題與法院合作,樂於與司法院同仁分享經驗。我們對台灣已完成之立法深表肯定,並期盼台灣進一步使其成果可見。
敬此
連署人:Kent Roach, Professor of Law, University of Toronto(多倫多大學法學教授);Dr Diana Eades, Adjunct Professor, University of New England, Australia(澳洲新英格蘭大學兼任教授);另二位分別任教於韓國及澳洲之口譯學者,其姓名已載於送達司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信函,本頁不公開。第五位連署人 Holly Mikkelson, MA, Professor Emerita of Translation & Interpreting, Middlebury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at Monterey(美國明德大學蒙特雷國際研究學院翻譯暨口譯研究所榮譽教授)於2026年10月20日信件送達後加入連署,三個收件機關已於10月21日獲通知。所屬機構僅供識別之用;五人均以個人身分連署。
English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Judicial Yu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cc: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Judiciary and Organic Laws Committee, Legislative Yuan
Subject: Three measurable steps on court interpretation for defendants who do not understand Mandarin
We write as scholars of interpreting, forensic linguistics and criminal justice. We take no position on any individual case and ask for nothing on behalf of any party. We write because Taiwan has done something that few jurisdictions have done. In 2009 it gave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ncluding the Article 14(3)(f) right to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the force of domestic law. In 2020 it amended Article 99 of its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so that a defendant who does not understand Mandarin “shall” be assisted by an interpreter. These are commitments many jurisdictions have been slower to make.
On 31 March 2026 Taiwan’s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reported that the right is not reliably delivered in practice, and that where interpretation is provided there is no real-time or post hoc mechanism to check its quality. Taiwan’s Supreme Court has since described Article 99 as the accused’s right to rely on an interpreter, one of the Covenant’s Article 14(3) guarantees with domestic force, and has said that a court before which a party is a foreign national shall ask whether an interpreter is needed and inform the party that a special-contract interpreter may be requested (114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 9 July 2025); in another case it treated the courtroom recording as the instrument for testing an interpreter’s accuracy (114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 30 July 2025). Whether those standards are met cannot be seen from the record the courts publish. In the 105,762 criminal judgments released in the Judicial Yuan’s open-data archive for four months (July 2021, September 2023, July 2024 and July 2025), none records in its header whether an interpreter was present, and of the 2,264 in which an accused has a Latin-script name, only eleven mention interpretation anywhere in the text. We respectfully ask the Judicial Yuan to take three steps. Each is a measure of documentation and verification rather than of outcome; each costs little; and together they would let Taiwan, and those who study it, see the guarantee working.
First, publish in the annual Judicial Statistics the number and propor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involving defendants who do not understand Mandarin in which an interpreter was appointed under Article 99, by year, court level and language. The Judicial Yuan already publishes detailed statistics on foreign defendants by nationality and outcome. This is the one figure that is missing, and it is the figure on which compliance with Article 99 can be measured.
Second, record the presence or absence of an interpreter, and the language interpreted, in a fixed field of every hearing record and in the header of every criminal judgment, so that the figure above can be compiled from the record rather than estimated.
Third, introduce a mechanism for verifying the quality of court interpretation, as the Commission recommended: at a minimum, the retention of hearing audio for the duration of any appeal, and a stated avenue by which a party may raise a concern about accuracy during or after a hearing.
None of these steps requires new legislation. Several of us have worked with courts on the same questions and would gladly share that experience with the Judicial Yuan’s staff. We write in appreciation of what Taiwan has already legislated, and in the hope that it will now make the result visible.
Respectfully,
Signed by four scholars of law, interpreting and forensic linguistics from Canada, Australia and Korea, in a personal capacity. Their names and institutional affiliations were given to the three recipients and are withheld on this page pending each signatory’s consent to publication.
召集人:Ross Cline 柯受恩(非連署人)。本文為 2026 年 10 月 20 日送達之文本。
對先前版本的更正 請務必閱讀
本頁先前有哪些錯誤
設立這個區塊,是因為本頁其他一切內容的可信度都取決於此。直到 2026 年 8 月 2 日前出現在這裡的兩項說法無法成立,另有三項直到 2026 年 10 月 3 日才更正的陳述不夠精確。這些內容已撤回或更正,舊的文字不會被悄悄刪除。
- 撤回:「未發現任何傷害或惡意」。 判決書中並無這樣的認定。該說法是錯誤的,並永久撤回。
- 撤回:「後來的官方聲明似乎與判決不一致」。 這指的是 2025 年 5 月檢察機關的一封函文(114年度陳字第27號)。完整閱讀後可知,那封函文所做的與先前所稱的正好相反:它結束了對檢察官的申訴,認定檢察官無過失,並為有罪判決辯護。其間並無矛盾。那樣的解讀是我自己的,而且是錯的。
- 更正(2026年10月3日):「2019 年我把自己的租約短暫張貼在網路上。」 租約是在 2020 年 10 月簽訂的,張貼行為發生在 2021 年。法院認定,含有房東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租約)曾被張貼,且部分資料在網路上留存了數個月;我自己的說法是,租約只上網了大約兩天。這兩種說法現在都已載明。
- 更正(2026年10月3日):「沒有法律扶助,也沒有通譯。」 第一審有法律扶助律師到庭(但並未擔任翻譯);上訴審則沒有律師。具結通譯在部分庭期到場,部分庭期缺席;2023 年 2 月的一場夜間庭期,在有人用中文問我是否聽得懂中文之後,在沒有通譯的情況下照常進行;在其他庭期,依我的說法,通譯只傳達了所述內容的一小部分。沒有任何文件曾被翻譯。
- 更正(2026年10月3日):現況。 先前的現況說明提到的是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一份準備中的再審聲請。實際審閱卷宗的基金會是司法微光基金會;再審聲請有待該審閱完成,以及取得上訴法院的卷宗影本。
錯誤是怎麼發生的
我獨自一人,沒有律師,中文也不是我的母語,我使用 AI 語言模型來閱讀台灣的官方函文。同一封函文,兩個模型給出了相反的解讀。我依據的是對我有利的那一個。2025 年 10 月 28 日,監察院以書面確認,其函文並不包含我所理解的那些字句。我撤回了該說法,撤下一份尚未送出、建立在該說法之上的法律書狀,並重寫了本頁與 PDF 簡報。2026 年 10 月的更正,則來自我將這場倡議活動的簡略說法與我手上的法院卷宗頁面逐一核對。
這段經過或許才是更值得報導的故事。機器翻譯如今已成為沒有律師的外籍被告閱讀那些決定其人生的文件的預設方式,而它信心滿滿地出錯的頻率,已高到不容忽視。我在它送到法院之前就發現了。不是每個人都能這麼幸運。
如果您是曾看過本頁較早版本的記者,請以本頁(2.2 版,2026年10月20日)為準;PDF 簡報為 2.0 版,在上述各點上已被取代。
有據可查的例子——程序的實務運作 點擊展開
為什麼我強調「正當程序的實踐」(一個具體的例子)
重要說明: 人們可以、也應該通報公共安全問題。較穩妥的做法通常是先走官方管道(有立即危險時找警方;結構或安全問題找住宅/建築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附上照片與日期,並要求提供案件編號或書面回覆。
我的重點比較有限: 在我的案件中,一旦糾紛升高,周邊的背景脈絡彷彿可以被視為「不相關」,而某一個孤立的行為卻成為後果的絕對焦點。這就是我一再回到 正當程序的實踐 (ICCPR 原則)的原因:背景脈絡應該要有分量,而衡量這些脈絡的程序,應該是被告能夠跟得上的程序。
一連串有紀錄可查的經過(就我能以事實描述,以及我親身經歷的部分):
- 報警(電話): 我去警局報案,指稱接到一通帶有敵意/惡作劇性質的電話。當時我以為是不認識的人打的。
- 事後的理解(筆錄的措辭): 數個月後,當我取得並看懂筆錄的措辭時,我的理解是,那通電話並未被當成陌生人來電處理或記錄,而是在警方筆錄中被描述為與房東的丈夫為了鐵捲門而起的爭執。我在報案當時並不了解這一點。我也沒有意識到,警方會在我報案的同時聯絡對方;我後來從筆錄的措辭得知他們這麼做了,並記錄了對方的說法。
- 調解過程(我的親身經歷): 在我曾公開提及、稱為「鬧劇般的調解場合」的調解錄影中,我認出了房東丈夫的聲音,便對坐在旁邊的朋友示意,說:「就是那個人。」緊接著,他的反應是把好幾支手機放到桌上——我的印象是六、七支——並堅持說我可以撥打與那通電話相關的號碼,他的手機沒有一支會響,彷彿這就是他所主張之事的可靠證明。我不認為這在邏輯上足以證明是誰打的電話。他在那場合的整體舉止(例如拍桌子、大聲吼叫、叫我離開台灣),讓我感到受到恫嚇、心神不寧。我並不是說我能由此證明動機;我只是描述我的親身經歷,以及我為何認為應該從整體來評估這份紀錄。
- 更廣泛的重點: 恫嚇、我所理解的威脅,以及與安全相關的問題,對我來說很重要——包括我在當面遇到一位咄咄逼人、愛表演的人之後的反應,加上入口門鎖不安全的處境——然而法律的焦點,以及改變我一生的後果,卻壓倒性地集中在一個行為:在糾紛期間把文件(包括租約)分享到網路上。
我如何解讀: 我什麼都沒有問他。我只對坐在旁邊的人說了四個字——「就是那個人」。接下來發生的事是對方主動的:一段非常具體的否認,還擺出一排手機當作道具,提出一個什麼都證明不了的測試。任何想打電話又不想追查到自己手機的人,有的是辦法。我並不是說這證明了是誰打的電話,也不要求任何人下這樣的結論。我要說的是,面對一句沒人要求他回應的話,自發、未經詢問、答非所問地主動否認,是件奇怪的事,而一位理性的觀察者有權注意到這一點。這些都有錄影。大家可以自己觀看,得出自己的看法。
為什麼這值得報導: 這有助於說明,我為何持續把恐懼與脅迫當作相關背景提出。當有多名證人和大量周邊脈絡存在,實際結果卻幾乎完全集中在一個行為上時,把這種經驗形容為 實務上的選擇性考量 是合理的——即使有人對其在法律技術上的相關性有爭議。法院早已衡量過並駁回恐懼、脅迫與緊急避難這些法律上的抗辯。我記錄這些脈絡,是因為我認為它與程序如何運作有關,而不是因為我主張它能改變法律上的結果。
附註: 本區塊描述的是我自己的經歷,以及我自己對這些經歷的解讀。這並非對任何人意圖的認定,也不指控任何個人有犯罪行為。
完整文件與時間軸: /blogs/scam
董事會審閱簡報 點擊展開
董事會審閱簡報
主旨:影響在台長期居留加拿大人的法律可預測性與公平程序疑慮
提交人:Ross Cline(加拿大公民)
日期:2026年10月20日(2.2 版)
背景
我是加拿大公民,在台灣生活、工作並經營事業超過 15 年。在這段期間,我維持合法居留、遵守當地法規,並建立了長期的專業與社群連結。
問題
在一場圍繞安全設備的租屋糾紛引發的漫長法律程序之後,司法程序導致我被判刑事有罪,最終迫使我離開台灣。判決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確定,我的刑期易服社會勞動也在 2025 年 3 月被撤銷,因此如果我返台,預設的結果就是入監服刑。
此事起源於 2020 年底開始的租屋糾紛。法院認定,2021 年我在網路上張貼了含有房東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租約,且部分資料在網路上留存了數個月(我自己的說法:租約約兩天),因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被起訴。
此事引發以下疑慮:
- 非本國籍被告取得口譯的管道
- 第一審之後取得法律扶助的管道
- 被告聲請的辯護證人是否獲得傳喚
- 國內救濟程序用盡後,是否有有效的審查機制
本陳述並非要挑戰台灣的司法主權,或重新審理法院的裁判,也不指控任何法官或檢察官貪腐。相反地,它呈現一件有據可查的案例,可能引發更廣泛的問題,涉及對長期外籍居民與企業經營者而言的法律可預測性。
文件
本案的完整紀錄已公開,內容包括:
- 法院裁判
- 官方函文
- 庭期紀錄與筆錄
- 佐證資料
所有資料皆可供獨立審閱:
/blogs/scam
如有需要,可另行提供其他文件。
更廣泛的意義
法律可預測性、比例原則與程序透明度,是外籍居民、企業家與投資人選擇居住或營運地點時的核心考量。即使源自個別情況,若案件在這些方面引發可信的疑慮,仍可能影響對法律環境的信心,並可能進而影響加拿大與台灣之間的商業關係與投資流向。
期望的結果
謹請求:
- 說明貴會是否設有機制,審查影響外籍居民或企業信心的案件
- 指引適當的機構或法律審查管道
- 說明此類疑慮是否可能與商業及投資環境有更廣泛的關聯
- 在適當時提供討論的機會
目的
我的目標是透過適當管道,進行有建設性的審查、釐清機構立場,並負責任地解決問題。
Ross Cline 柯受恩
加拿大公民
前台灣居民(15 年以上)
加拿大新伯倫瑞克省
+1 (506) 321-8659
ross@rossc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