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adian Expat Targeted by Taiwan’s Legal System

被台灣司法體系盯上的加拿大籍外籍人士

歷經四年多的訴訟、事業中斷與深重的個人苦難,我,Ross Cline(柯受恩)——加拿大公民,也是曾長年居住在台灣的居民——在此公開分享 2025 年 4 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寄給我的一份書面文件。

我公開它,並不是因為它為我平反,而是因為它本身是什麼:一封以艱澀法律中文寫成的正式函件,檢察署在其中審查了我針對自己遭到起訴一事所提出的申訴,並得出結論,認為自己對本案的處理毫無過失。這封函件長篇累牘地為有罪判決與六個月刑期辯護,卻是寄給一個法院明知看不懂中文的人。

兩套 AI 系統也無法達成共識的一封信

我看不懂中文,所以我做了任何處於我這種處境的外國人現在都會做的事:把這封信交給主流的 AI 翻譯系統處理。它們對信的內容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其中一個告訴我,這封信承認我沒有惡意、也沒有造成傷害;另一個則說,信裡根本沒有這樣的內容。世上最先進的兩套語言系統,讀著同一頁我自己的法律信件,卻對它的意思無法達成共識——最後是透過與台灣監察院的書面往返,才確定了這份文件到底說了什麼。

請你停下來想一想。如果連最前沿的 AI 都無法可靠地解讀這一封信,那麼我——四年來每週都收到這類信件,而我的自由取決於能否看懂它們——又有什麼機會呢?

關於準確性的說明:本文較早的版本依據其中一個 AI 的解讀,將這封信描述為官方承認我沒有惡意、也沒有造成傷害。我後來取得了中文原文的釐清說明,因此更正了這個說法。我要求自己的紀錄達到我對台灣各機關所要求的同一標準:所公布的內容必須與文件所載相符。更正後的情形並沒有因此減輕嚴重性——這是一個國家機關自己審查自己,認定自己毫無過失,而且是用收件人看不懂的語言。

法院自己的紀錄顯示了什麼

理解上的困難不只是我一個人的主張,它就寫在法院自己的筆錄裡,這些筆錄是我透過正式聲請閱卷取得的:

2023 年 2 月 20 日 18 時 55 分,在法院的候審室裡,筆錄記載法庭以中文問我:「因現在無法聯繫通譯到場,是否聽得懂中文,是否同意現在開庭?」(無法聯繫到通譯到場,你是否聽得懂中文,是否同意現在開庭?)筆錄記載我的回答:「我聽得懂一點中文」——我聽得懂一點中文。之後庭期在沒有通譯的情況下繼續進行,我的法律權利也是在那種情況下向我宣讀的。

一個月後,2023 年 3 月 22 日,當被問到是否聽得懂剛才向我說明的權利時,筆錄顯示我的回答是:「我聽不懂。」——我聽不懂。當天法院因為沒有通譯而休庭,與 2 月 20 日的做法正好相反。

這些不是我的回憶,而是法院自己的話,引自它自己的卷宗。


如需背景資料或媒體採訪:
📧 ross@rosscline.com
🌐 rosscline.com
📞 (506) 321-8659
🇨🇦 加拿大新不倫瑞克省

案件時間軸(更正版,2026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檢察官來函(PDF):請自行閱讀

台灣媒體與人權

根據我的經驗,涉及司法人員不當行為的疑慮,要透過國內一般管道提出或追究可能相當困難。當審查機制被認為有限或難以接近時,人們可能會覺得不得不尋求獨立或國際的檢視。這引發了一個更廣泛的問題:現有的保障措施在實務上到底有多有效。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台灣憲法提請公眾檢視的權利疑慮

我列出以下疑慮,供公眾與專業人士檢視。我並不是要求任何人接受我的結論;我只請求大家仔細檢視這些紀錄——筆錄、往來函件,以及本網站所連結的文件——並客觀地加以評估。


1. ICCPR 第 14 條:公平審判權/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第 14 條保障公平受審的權利、法庭面前人人平等、提出辯護的能力,以及傳喚並詰問證人的機會。

疑慮:我主張我的辯護並未被充分聽取,包括在提出對我的陳述至關重要的證人證詞時遇到困難。法院自己的紀錄——包括在我表示只聽得懂「一點中文」之後,仍在沒有通譯的情況下進行的庭期——顯示語言障礙並未被一貫地處理,以確保我能實質參與並在法庭面前享有平等地位。

2. ICCPR 第 9 條:免受任意剝奪自由的保護

第 9 條保護個人免受任意拘禁或處罰,並要求剝奪自由必須遵循合法且公平的程序。

疑慮:就這起案件,我先後三次被拘提。其中第二次,依據執法人員自己向我說明的,是同一份拘票被重複執行所致,而當時距離我已被帶到法院並獲釋、且訂有固定返回日期,已過了十二天。當程序公平受到實質損害時,處罰在效果上可能淪為任意。

3. 台灣憲法第 16 條: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第 16 條保障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可獲得司法救濟。

疑慮:我認為,對於我所提出的程序與公平性問題,我並未獲得有效的救濟。上方連結的 2025 年 4 月函件,就是我的申訴經審查後產生的結果:被申訴的機關自己審查自己,並還給自己一個清白。當被指稱的缺失得不到獨立審查時,憲法的保障在實務上可能被削弱。

4. 其他程序與平等方面的疑慮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ICCPR 第 14 條):我認為,我作為外籍居民的身分,以及有文件記載的語言限制,使我處於顯著的劣勢,而這項劣勢並未獲得有效的補救。
  • 證據的公平評價:我主張,足以支持我的陳述與相關背景的證據並未被充分衡量,值得接受獨立審查。
  • 比例原則:即使認定有違法,處罰仍應符合比例。因租賃糾紛而被判處六個月徒刑並留下前科,在我看來,無論效果或後果都過重。

摘要

我請讀者與觀察者思考,這份紀錄是否支持以下問題:

  • 我的辯護與證人是否被實質地聽取與考量。
  • 語言障礙是否已被妥善處理以確保參與的平等,包括 2023 年 2 月 20 日的庭期。
  • 證據是否被公平且全面地評價。
  • 處罰結果是否與行為及其背景相稱。
  • 當審查申訴的機關就是被申訴的機關時,是否存在有效的救濟。

這些問題都可以透過本網站公開提供的文件與程序紀錄加以評估。

我謹邀請記者、法律專家與人權組織審閱這些資料,並在適當時,透過正當管道提出這些疑慮。


補充文件:如需進一步的資料或有任何疑問,請與我聯絡,或參閱下方的存檔連結。

案件時間軸(更正版,2026 年 10 月)
2025 年 4 月檢察官來函(PDF)
臺北時報投書(2025 年):已存檔,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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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則留言

I’m sure if someone badly translated the prosecutor office letter or if you just misread it. Page 2/4 最高法院以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25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經本署以113 年執字第15358號案件分案執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1086 小時,履行期間為1年,於114年3月20日,因台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且情節重大,未完成易服社會勞動,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起訴書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it says you didn’t do the “forced labor” you asked to do, so you don’t have to pay the money the court allowed you to pay so you don’t have to do the 6 months. Are you a fugitive?

Concerned

It’s very strange what happened to you in Taiwan.

Somebody was jealous of you perhaps?

Renée Knight

https://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25/05/07/2003836439

Pat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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