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in JURIST: "When Court Interpretation Failed in Taiwan, I Turned to a Chatbot"

發表於 JURIST:「台灣法庭口譯失靈時,我求助於聊天機器人」

更正檔案 · 2026年10月2日發布 · 2026年10月11日更新

JURIST是由匹茲堡大學法學院營運的法律新聞服務,於 2026 年 9 月 29 日刊登了我的評論文章。這是我的案件紀錄第一次在外部法律刊物上從頭到尾完整呈現,編輯提出的問題均已作答,每份文件都附有連結。如果您一直關注這個部落格,想把案情介紹給還不了解的人,請轉發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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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庭口譯失靈時,我求助於聊天機器人」——JURIST 評論文章,2026 年 9 月 29 日,作者 Ross Cline。約 2,900 字。

作者自述

「我的論點很簡單:對於沒有代理人的非本國人而言,機器翻譯已經成了事實上的官方口譯員,這並非出於任何政策決定,而是預設如此,占據了本應由這項保障占據的位置。因此,落實一項現有的程序性權利,是任何司法體系所能採取的最有效的人工智慧政策介入,而且無需制定任何新規定,不增加任何新成本。我之所以知道這一點,是因為我親身這樣做了四年。有兩點要先說明:我是被告,而且我並不是要求任何人重新審理事實。」

——摘自JURIST 評論文章

文章的內容

當法院沒有提供其自身法律所要求的通譯時,被告並不會沒有口譯,而是轉向手機上的任何工具。在我的案件中,這意味著用免費的機器翻譯和聊天機器人來讀傳票、檢察官的來函,以及最終的判決書。文章呈現了這從內部看是什麼樣子:兩個系統讀同一句官方文字卻給出相反的答案,兩者都不流露任何疑慮,而讀者無從查證。台灣自己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在 2026 年 3 月報告指出,法庭通譯制度存在系統性失靈,受害最深的主要是來自東南亞的移工,他們連聊天機器人都沒有。文章所請求的補救辦法並不是新法律,而是落實台灣在 2020 年通過的那一條:不通曉語言的被告應由通譯傳譯。

六個日期裡的紀錄

2020年7月15日 台灣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被告不通曉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應由通譯傳譯之)。此前為:得。
2023年2月20日,18:55 台中地方法院。聯絡不上通譯。法官用中文問我是否聽得懂中文並同意繼續進行。我用中文回答:「我聽得懂一點中文」。庭審繼續進行;我的權利以中文宣讀。案中沒有任何文件曾為我翻譯。
2024年10月16日 判決在最高法院確定。兩次上訴均由我本人撰寫,沒有通譯,也沒有律師。
2024年11月18日 執行刑期的傳票:「如不識中文請自行偕同翻譯到場協助」。
2025年12月22日 最高檢察署拒絕再審。檢察署並不否認沒有口譯或翻譯;其理由是,一審時法律扶助律師在場就已足夠。而那位律師並沒有擔任口譯。
2026年9月18日 再度被駁回。有沒有使用通譯,「顯然不影響事實認定或結果」,理由是我自己在沒有通譯的情況下撰寫的上訴並未主張有影響。

精確陳述紀錄

法院認定,2021 年我與房東發生糾紛期間,在網路上發布了載有她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我們的租約,且部分資料在網路上停留了數月。我自己的說法是,租約本身只在網路上停留了大約兩天,而我於 2024 年 3 月就這一點聲請傳喚的證人始終沒有被傳喚。台灣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刑事追訴:我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最高法院確定。我看不懂判決書,也沒有人曾為我翻譯;直到 2026 年 9 月我才知道其中寫了什麼。我並不是要求任何人重新審理事實。

關於語言:程序中沒有任何文件曾為我翻譯。部分庭審完全沒有通譯;法院自己的卷宗就記錄了上述晚間庭審。在其他庭審中,有一位具結通譯在場,但依我的說法,他只傳達了所說內容的一小部分。法律扶助律師出席了一審庭審,但並未擔任口譯;上訴階段我沒有律師。

目前進展

台灣一家冤案平反基金會正在審閱卷宗,書面結果預計在 12 月前後出具。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第二次諮詢已預約在 10 月 23 日。10 月 7 日,本案卷宗成為一場亞洲範圍的公平審判實務工作者圓桌會議上,關於有效口譯權的案例。一所大學的人權診所於 10 月 1 日進行了受理訪談。在加拿大,由我所屬選區的議員連署支持的一份向下議院提交的電子請願書,已集齊下議院要求的五位支持者,目前正交由他授權;待下議院公布後,將提供公開連結。我向台灣司法院提出了一項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詢問各法院依據 2020 年的規定實際指派過多少次通譯,10 月 2 日已追問,至今仍未收到答覆。

撰寫本文之後: Magdalene(印尼)於 10 月 8 日刊登了第二篇文章,10 月 9 日加拿大全球事務部公布了我完整的領事檔案;兩者的連結都在下方。

相關文件

  • iLearn.tw/newsbrief——文件及英文工作譯本:兩封檢察官來函、庭審紀錄、傳票、判決書。
  • 新聞頁面——一分鐘了解本案,所有案號,以及一段簡短影片。
  • JURIST 評論文章——完整論證,附有編輯提供的法規、司法院和人權委員會報告的連結。

您可以做什麼

請閱讀這篇文章並轉發,尤其是轉給在台灣法院內外工作的人,或與面對法院的移工往來的人。如果您是記者、Podcast 主持人或研究者,我可以隨時透過視訊聯繫,我目前在金邊。

有兩點我在各處都會說明:我的信函和這些文章是借助人工智慧、根據我自己的文件準備的,每一項事實我都親自查核;另外,2025 年我曾公開依據對一封官方來函的誤譯,並在書面釐清之後更正了紀錄。以中文原文為準;我的譯文是工作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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