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adian Expat Targeted by Taiwan’s Legal System

加拿大公民即使被官方確認無罪,仍持續遭台灣司法系統懲罰

經歷超過四年的訴訟、事業中斷以及極其沉重的個人困境後,我,Ross Cline(柯受恩)——一名加拿大公民,也是曾長期居住台灣的外籍居民——決定公開分享一份由臺中地方檢察署於 2025 年 4 月寄給我的書面文件。

我分享這份文件,並不是因為它證明了我是對的。我之所以公開它,是因為這份文件本身所代表的意義:這是一封以艱深法律中文撰寫的正式函文,檢察機關在其中審查了我針對自己遭起訴一事所提出的申訴——然後得出結論,認為自己在處理我的案件時並沒有任何不當。這封函文用了相當長的篇幅為原有罪判決以及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刑度辯護。它被寄給一個法院明知無法閱讀中文的人。

一封連兩套 AI 系統都無法取得一致解讀的信

我看不懂中文。所以我做了現在任何處於我這種情況的外國人都可能會做的事:我把這封函文交給幾個主流的 AI 翻譯系統分析。結果,它們對這封信的內容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其中一個告訴我,這封函文承認我沒有惡意,而且沒有造成任何傷害。另一個則表示,文件根本沒有這樣說。地球上最先進的兩套語言系統,在閱讀同一頁、屬於我自己的法律文件時,竟然無法對它的意思取得一致結論——最後還必須透過與台灣監察院的書面往來,才真正釐清這份文件到底說了什麼。

請想一下這件事。如果連最先進的 AI 都無法可靠解讀這樣一份官方函件,那麼對我而言又有什麼可能?四年來,我一週又一週收到這類文件,而我的人身自由,卻取決於我能不能正確理解它們。

關於正確性的說明:這篇文章的早期版本,因為採信了其中一套 AI 的解讀,曾把這封函件描述成官方承認我沒有惡意,而且沒有造成傷害。後來,在我取得對原始中文內容的進一步釐清後,我已經更正了這項說法。我要求台灣的機關必須對自己的紀錄負責,我也用同樣的標準要求自己:公開發布的內容,必須與原始文件實際記載相符。更正後的情況並沒有比較不嚴重——它所呈現的,仍然是一個國家機關審查自己、認定自己沒有任何過失,並且用收件人根本無法閱讀的語言寄出結果。

法院自己的紀錄顯示了什麼

我對語言理解能力的問題,並不只是我自己的說法。這件事直接記載在法院自己的筆錄中,而這些資料是我透過正式閱卷程序取得的:

2023 年 2 月 20 日晚間 18:55,在法院候審室內,紀錄顯示法院以中文問我:「因現在無法聯繫通譯到場,是否聽得懂中文,是否同意現在開庭?」(「目前無法聯絡到通譯到場,你是否聽得懂中文?是否同意現在開庭?」)。筆錄記載我的回答是:「我聽得懂一點中文」。之後,庭審就在沒有通譯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而我的法律權利也在同樣的情況下向我宣讀。

一個月後,也就是 2023 年 3 月 22 日,當法院問我是否理解剛才向我說明的權利時,紀錄顯示我的回答是:「我聽不懂。」。當天,法院因為沒有通譯而休庭——這與 2 月 20 日當天的做法完全相反。

這些不是我事後的回憶。這些都是法院自己的文字,直接引用自法院自己的卷宗。


背景資訊或媒體詢問:
📧 ross@rosscline.com
🌐 rosscline.com
📞 (506) 321-8659
🇨🇦 加拿大新不倫瑞克省

案件時間軸
2025 年 4 月檢察機關函文(PDF)— 請自行閱讀

台灣媒體與人權

根據我的親身經驗,當一個人對司法處理方式提出疑似不當的疑慮時,透過一般國內管道提出或持續追究可能相當困難。當審查機制被認為有限,或實際上難以使用時,當事人可能會覺得自己只能尋求獨立或國際性的檢視。這也提出一個更廣泛的問題:現有保障機制在實務上,到底是否真正有效。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中華民國憲法》提出供公眾審查的人權疑慮

以下是我提出、希望供公眾及專業人士審視的幾項疑慮。我並不是要求任何人直接接受我的結論;我只希望相關紀錄——包括庭審筆錄、官方往來函文以及本站所連結的相關文件——都能被仔細閱讀並客觀評估。


1. ICCPR 第 14 條 — 公平審判權/法院前平等

第 14 條保障公平審判的權利、法院前平等、提出辯護的能力,以及聲請傳喚並詰問證人的機會。

疑慮:我主張,我的辯護並未獲得完整聽取,其中包括在提出與我的說法密切相關的證人證詞時所遇到的困難。法院自己的紀錄——包括在我明確表示自己只「聽得懂一點中文」之後,仍在沒有通譯的情況下進行庭審——顯示語言障礙並沒有被一致且有效地處理,以確保我能真正參與訴訟,並享有法院前平等。

2. ICCPR 第 9 條 — 禁止任意剝奪人身自由

第 9 條保障個人免於遭受任意拘留或處罰,並要求任何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必須依照合法且公平的程序進行。

疑慮:我因本案曾三度被拘捕。第二次拘捕,依當時執行警員親口向我所作的說明,是同一張拘票被重複執行的結果;而那是在我十二天前已經被帶到法院、獲准離開,並已被指定下一次到庭日期之後發生的。當程序公平性受到實質影響時,相關處罰在實際效果上就可能變得具有任意性。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 — 訴訟權與司法救濟

第 16 條保障人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得以尋求司法救濟。

疑慮:我認為,針對我所提出的程序與公平性問題,我並沒有獲得真正有效的救濟。上方連結的 2025 年 4 月函文,就是我的申訴經過審查後所得到的結果:被我申訴的機關審查自己,最後認定自己沒有問題。當遭指稱的程序缺失無法獲得獨立審查時,憲法所保障的司法救濟權,在實務上就可能被削弱。

4. 其他程序與平等方面的疑慮

  • 法律之前平等(ICCPR 第 14 條):我認為,我身為外籍居民,以及有明確紀錄可證的語言能力限制,使我在訴訟中處於明顯不利地位,而這項劣勢並沒有被有效補救。
  • 證據的公平評價:我仍主張,支持我說法及相關背景的重要證據並沒有獲得完整衡量,因此值得接受獨立審查。
  • 比例原則:即使法院認定存在違法行為,處罰仍應與行為本身保持比例。因一宗租賃糾紛而產生六個月有期徒刑及刑事前科,以其實際效果及後果而言,我認為過度嚴厲。

摘要

我希望讀者及旁觀者思考,現有紀錄是否足以提出以下問題:

  • 我的辯護及證人是否真正獲得充分聽取與考量。
  • 語言障礙是否獲得充分處理,以確保我能平等參與訴訟——其中包括 2023 年 2 月 20 日的庭審。
  • 相關證據是否獲得公平且完整的評價。
  • 最終刑罰結果是否與相關行為及其背景符合比例原則。
  • 當負責審查申訴的機關,就是被申訴的機關本身時,究竟是否存在真正有效的救濟。

這些問題都可以透過本站公開的文件、錄音資料及程序紀錄加以檢視。

我誠摯邀請記者、法律專業人士以及人權組織審閱相關資料,並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透過正式且適當的管道提出這些疑慮。


其他文件:如需更多資料或有任何詢問,請直接與我聯繫,或參閱以下檔案連結。

案件時間軸
2025 年 4 月檢察機關函文(PDF)
Taipei Times — 2025 年 5 月 7 日
Taipei Times — 202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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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則留言

I’m sure if someone badly translated the prosecutor office letter or if you just misread it. Page 2/4 最高法院以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25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經本署以113 年執字第15358號案件分案執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1086 小時,履行期間為1年,於114年3月20日,因台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且情節重大,未完成易服社會勞動,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起訴書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it says you didn’t do the “forced labor” you asked to do, so you don’t have to pay the money the court allowed you to pay so you don’t have to do the 6 months. Are you a fugitive?

Concerned

It’s very strange what happened to you in Taiwan.

Somebody was jealous of you perhaps?

Renée Knight

https://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25/05/07/2003836439

Pat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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