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adian Expat Targeted by Taiwan’s Legal System

加拿大外籍人士成为台湾法律制度的目标

在经历了四年多的诉讼、业务中断以及深重的个人困境之后,我,Ross Cline(柯受恩)——一名加拿大公民,也是一位长期曾居住于台湾的居民——现公开分享一份由台中地方检察署于 2025 年 4 月出具的重要书面文件。

这份文件(链接见下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似乎承认了与我的行为如何被定性,以及我的案件为何持续被如此对待相关的重要背景。

尽管这份官方函件中已有相关表述,目前持续对我维持的结果仍然极其严厉(包括监禁后果或长期被迫履行的替代措施)。在我看来,这对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本身的完整性提出了严重疑问。

我谨此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人权倡议者、记者以及公众审阅所附页面,并依据书面记录评估——台湾官方函件中所表达的立场,是否与目前仍在持续执行的处罚相一致。

我在整个过程中面临的一项现实困难:
关键文件和程序均以中文进行,而我并不能阅读中文。在多个关键阶段,我反复难以获得清楚且可靠的翻译与说明。这使我处于明显不利地位,也使我难以理解程序、有效回应并在平等基础上为自己辩护。

如需背景说明或媒体联系:
📧 ross@rosscline.com
🌐 rosscline.com
📞 (506) 321-8659
🇨🇦 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

案件时间线
2025 年 4 月检察机关函件(PDF)

台湾媒体与人权

根据我的经历,关于涉嫌司法失当的担忧,往往很难通过普通的国内渠道提出或推进。当审查机制被认为有限或难以接触时,当事人可能会感到不得不寻求独立或国际层面的审视。这也引发了关于现有保障机制在现实中是否真正有效的更广泛问题。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及台湾宪法,供公众审视的人权关切

基于我从台中地方检察署收到的官方函件(2025 年 4 月 24 日),我提出以下问题,供公众及专业人士审查。我并不要求任何人接受我的结论;我只请求大家认真审视记录,并进行客观评估。


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 —— 公平审判权 / 法院前平等

第 14 条保障获得公平听审、在法院前平等、提出辩护以及传唤并质询证人的权利。

关切:我主张,我的辩护并未被充分听取,其中包括在提出对我陈述至关重要的证人证词方面所面临的困难。我也认为,语言障碍并未得到充分处理,以确保我能够有意义地参与程序,并在法院前享有平等地位。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 —— 免受任意剥夺自由的保护

第 9 条保障个人免受任意拘禁或处罚,并要求对自由的剥夺必须遵循合法且公平的程序。

关切:如果程序公平受到实质性损害,那么处罚在实际效果上就可能变得任意。在我看来,结合官方函件所描述的背景,我案件中处罚的严重性及其持续性,提出了严重的比例性疑问。

3. 台湾宪法第 16 条 —— 司法救济权

第 16 条保障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人民有权获得司法救济。

关切:我认为,对于我提出的程序及公平性问题,我并未获得有效救济。当所指称的缺失得不到有意义的审查时,这项宪法保障在现实中就可能被削弱。

4. 其他程序与平等方面的关切

  • 法律面前的平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我认为,作为外国居民的身份以及语言限制,使我处于明显不利地位,而这种不利并未得到有效补救。
  • 证据的公平评估:我坚持认为,支持我陈述及相关背景的关键证据并未被充分权衡,值得进行独立审查。
  • 比例原则:即便存在被指称的技术性违规,处罚也应当保持合乎比例。我认为,从实际效果和后果来看,整体结果仍然过于严苛。

总结

我请求读者与观察者思考,现有记录是否支持以下问题:

  • 我的辩护与证人是否被真正听取并纳入考虑。
  • 语言障碍是否被充分处理,以确保参与上的平等。
  • 证据是否得到了公平且全面的评估。
  • 处罚结果是否与相关行为及其背景相称。
  • 对于被指称的程序不公,是否存在有效救济。

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已公开的文件、音频记录及程序记录来加以评估。

我谨此邀请记者、法律专家及人权组织审查这些材料,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正当渠道提出这些关切。


补充文件:如需更多材料或有相关询问,请联系我,或查阅下方档案链接。

案件时间线
检察机关函件(PDF)
Taipei Times —— 2025 年 5 月 7 日
Taipei Times —— 202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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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条评论

I’m sure if someone badly translated the prosecutor office letter or if you just misread it. Page 2/4 最高法院以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25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經本署以113 年執字第15358號案件分案執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1086 小時,履行期間為1年,於114年3月20日,因台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且情節重大,未完成易服社會勞動,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起訴書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it says you didn’t do the “forced labor” you asked to do, so you don’t have to pay the money the court allowed you to pay so you don’t have to do the 6 months. Are you a fugitive?

Concerned

It’s very strange what happened to you in Taiwan.

Somebody was jealous of you perhaps?

Renée Knight

https://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25/05/07/2003836439

Pat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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