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安妮訪談,以及冷漠的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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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文件可核實的時間軸、脈絡與影響
更新:2025 年 11 月 3 日 • 供紀錄性審閱與公共利益討論之用
重要說明:本篇文章摘要我的個人敘述,以及我對一場具文件紀錄之爭議與相關程序的理解與解讀。本文係供記者審閱與公共利益討論之用,並非針對台灣或台灣人民的攻擊性活動。文中若使用「威脅」、「敵意」、「不明確」、「不公平」等描述,係在陳述我自身的經驗與觀點。若任何一方認為本文敘述不正確,我歡迎基於可核實文件提出回應與更正。
影片訪談
文件入口: iLearn.tw/scam
關於文件用語的釐清
在 2025 年 11 月 3 日,我確認並不存在任何文件明確寫道我「無危害且無惡意」。先前我曾依據 2025 年 4 月一封函件的非正式解讀而做出該摘要。後續我使用多種工具重新核對原文後,發現其用語並不支持那樣的概括。這再次凸顯我在整個過程中反覆遭遇的一個實務問題:若欠缺清楚且具權威性的翻譯與脈絡說明,官方文件往往難以被準確解讀。
我所提出的請求
- 對完整紀錄與時間軸進行獨立、以證據為基礎的審閱。
- 提供一份清楚、可公開辯護的說明:案件脈絡與證據如何被評估(或為何被認定不相關)。
- 在適當情況下,提供符合法程序公平與比例原則的合法救濟。
為何重要(人道影響)
除了文件解讀問題之外,我也請讀者思考長期程序所造成的人道後果。在法律風險變得不合理、難以繼續承受後,我離開了我在台灣建立的人生。數年之間,案件影響了我的住所、工作、社群連結,以及我留在當地的能力。
我一再提出一項核心疑慮:關鍵脈絡與證據是否被實質、充分地考量。我多次陳述有證人願意作證,且存在支持性材料(包含錄音/錄影)。若該等材料被認定不具關聯性,我認為其理由應被清楚說明,並能在公共檢視下自我辯護。
我不要求任何人預先採取結論。我所請求的是:以底層文件紀錄為基礎進行審慎審閱。若相關決定確屬妥當,它應當能承受透明檢視;若不然,法律上應存在相應的救濟。
監察院往返
以下為我第二/第三次向監察院提出之陳情(監察院過去曾回覆)。我再次郵寄了以下的申訴資料包。本文直接嵌入 PDF 供審閱,並附上一段精簡摘錄。
顯示陳情內容的精簡 HTML 摘錄
To:監察院 | 副本:司法院 — 法官評鑑/懲戒審查
日期:2025 年 11 月 5 日 | 陳情人:Ross Cline(柯受恩)
執行摘要
我請求(1)就本案之程序疑慮、證據處理與比例原則啟動正式調查;(2)依台灣所採納之 ICCPR 架構與一般公平程序原則,提供相應的更正/救濟。我因一系列法律程序而離開台灣;依我所理解,該程序並未充分處理與必要性/受迫性及比例原則相關的關鍵脈絡。多名證人及支持性情境未獲實質考量。
請求的行動與救濟
- 就台中地方法院 111訴607 與高等法院 113上4256 啟動正式調查。
- 建議就必要性/受迫性、證人證詞、語言可近性問題與比例原則之考量進行檢視。
-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提供更正/非常救濟。
- 若確認不當行為,追究責任;並考量推動語言可近性與比例檢核之制度改革。
中文摘要
本案涉及程序正義與量刑比例等問題,並已對當事人之生活與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請監察院依法啟動調查及相應機制,並建議司法院就法官評鑑/懲戒及可得之救濟途徑採取行動,使案件處理符合公平審判與比例原則等基本要求。
致謝《台北時報》
感謝透過刊登內容,促進公共利益議題的討論。
我由衷感謝 《台北時報》(Taipei Times)刊登兩篇提及我案件的社論。在公共討論司法程序可能較為敏感的環境中,這樣的刊登決定有助於透明度與知情辯論。
關於目前狀態的簡短說明
由於持續的法律與人權相關疑慮,已對我在台灣的生活與工作造成重大干擾,我的實體課程目前暫時停止。我正透過適當管道尋求檢視與救濟,並將底層紀錄公開,供各方基於文件本身進行評估。
更多資訊請見:iLearn.tw/LandlordScam。
3 則留言
I erased it because such comments from you to me show an ugly betrayal like the one you seemingly had for your daughter earning-brownie-points-from-a-wizard-style.
To be fair I suggest you don’t take down comments that contradict your narra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