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adian Expat Targeted by Taiwan’s Legal System Despite Official Acknowledgment of Innocence

加拿大公民即使被官方確認無罪,仍持續遭台灣司法系統懲罰

在經歷超過四年的法律騷擾、事業摧毀與人生崩潰後,我,羅士克林(Ross Cline, 柯受恩),一名加拿大公民、長期居住台灣的外籍人士,決定公開一份由台中地檢署於2025年4月發出的重要官方文件。

該文件明確指出:
✅ 我並無惡意
✅ 我未造成任何實質損害
✅ 事件僅涉及一場小型租約爭議

然而,台灣司法系統依然維持六個月的徒刑或一年以上、每週四天以上的強制社會勞動——這完全是過度懲罰,且明顯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我呼籲法律專家、人權倡議者、媒體與社會大眾,一起來檢視這些文件,親眼見證台灣官方結論與實際懲罰之間的明顯矛盾。

最諷刺的是:
這份文件——全用中文書寫,交給一個看不懂中文的外國人,裡面包含讓我陷入這場法律噩夢的細節——竟被認定為「不得公開分享」的「非法」文件!
根據台灣的法律標準,就連試圖尋求幫助、請別人協助查看或翻譯這份文件,也被視為加重我的「罪行」!

不禁令人質疑:這只是單純的官僚盲點,還是更狡猾的掩蓋行為?

如需更多資訊或媒體採訪,請聯繫:
📧 ross@rosscline.com
🌐 rosscline.com
📞 (506) 321-8659
🇨🇦 加拿大新布藍茲維

時間軸
人權侵害法院文件

台灣媒體與人權 

令人震驚的是,台灣本地的人權組織竟然迴避涉及司法不當行為的案件——而這正是大多數人權侵害的核心所在。若他們拒絕挑戰司法權力的濫用,又如何能提供有意義的保護?當國際媒體可能成為唯一的救濟途徑時,這充分揭示出台灣內部保障機制的失靈。


我在台灣案件中明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台灣憲法的權利

我想將以下清楚且無可否認的法律重點加入我的部落格文章,這些內容根據我於2025年4月24日收到的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正式公函。以下我將直接說明本案如何違反國際與憲法保障的人權。


1. 違反《ICCPR》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與無罪推定)

第14條保障公平與公開審判的權利、在法院面前人人平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傳喚與質詢證人的權利,以及無罪推定原則。

違反之處: 法院未傳喚或考慮我提出的五位證人,即使他們都可出庭作證,完全破壞了審判的公平性。此外,我不懂中文、無法閱讀或書寫中文的事實被忽視,也沒有提供翻譯或口譯協助,使我無法有效自我辯護或理解指控內容。檢察署的信件承認,關鍵證據與監視畫面被「選擇性忽視」,嚴重違反無罪推定。

2. 違反《ICCPR》第9條(禁止任意逮捕、拘禁或處罰)

第9條保障個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懲罰,確保任何剝奪自由的行為必須依據合法程序。

違反之處: 我在未獲得正當司法審查的情況下被判刑六個月,如上所述,這項處罰屬於任意性,因為審判不公,未考慮有利證據,且有選擇性忽略的情況。信中還顯示,儘管存在這些重大缺失,懲罰卻被延長或維持,這構成了任意剝奪自由。

3. 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司法救濟權)

第16條保障人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違反之處: 儘管程序上有明顯且反覆的錯誤,我卻沒有得到任何有效的救濟。我被剝奪公平審判的權利,當我試圖提出問題(例如證人被拒絕、語言障礙),當局未提供任何修正或補救措施。檢察署的信件中沒有展現任何試圖修正這些憲法違反的誠意或行動。

4. 文件中揭示的其他違反行為

  • 違反國際人權義務:文件顯示,程序性權利被繞過甚至扭曲,違反了台灣在國際條約下的承諾。

  • 違反法律面前平等(ICCPR第14條):我的外國國籍與中文能力不足被忽視,實際上造成我無法與本地人平等對抗訴訟。

  • 違反證據公平使用原則:文件承認關鍵證據(如影像、密碼記錄)被忽略,違反了應公平考量所有相關證據的原則。

  • 違反禁止超出法律範圍的懲罰:在沒有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延長刑期屬於任意,違反ICCPR及台灣內部法律限制。


總結

檢察署的信件清楚證明:

  • 我被剝奪傳喚證人的權利。

  • 我被剝奪語言協助,無法有效自我辯護。

  • 有利於我的證據被忽視。

  • 任意處罰被施加並延長。

  • 沒有提供任何司法救濟或補救機制。

這些行為直接違反ICCPR第9與第14條、台灣憲法第16條以及基本人權標準。這不是模糊或可辯論的問題——這些違反是清楚的、被記錄下來的、無可否認的。

我呼籲讀者、國際觀察者與人權組織認識這些違法行為,並要求相關台灣當局負起責任。


備註: 若您希望閱讀完整的官方信件,請聯絡我或造訪我部落格的文件資料庫區。

時間軸
法院文件 — 2025年5月
台北時報 — 2025年5月7日
台北時報 —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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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註釋

I’m sure if someone badly translated the prosecutor office letter or if you just misread it. Page 2/4 最高法院以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25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經本署以113 年執字第15358號案件分案執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1086 小時,履行期間為1年,於114年3月20日,因台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且情節重大,未完成易服社會勞動,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起訴書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it says you didn’t do the “forced labor” you asked to do, so you don’t have to pay the money the court allowed you to pay so you don’t have to do the 6 months. Are you a fugitive?

Concerned

It’s very strange what happened to you in Taiwan.

Somebody was jealous of you perhaps?

Renée Knight

https://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25/05/07/2003836439

Pat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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