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ivered: Four Scholars Write to Taiwan’s Judicial Yuan on Court Interpretation

已遞交:四位學者就法庭口譯致函臺灣司法院

更正紀錄 · 2026 年 10 月 20 日

2026 年 10 月 20 日,一封由四位法學、口譯與司法語言學學者(來自加拿大、澳洲與韓國)具名的信函遞交給臺灣司法院;同一天,一位來自美國的學者隨後加入連署。這封信對任何個案都不表態,包括我自己的案件。信中向司法院提出三項請求,每一項都是可以計算的。

我是這封信的召集人,但不是連署人。中文版是正本,並且先行遞交;英文版接在中文版之後,刊載於文件頁面。這篇文章記錄信中的請求、連署人是誰、遞交的經過,以及我會如何處理回覆。

信中的請求

臺灣做了兩件很少有司法管轄區做過的事。2009 年,臺灣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其中包括免費獲得通譯協助的權利。2020 年,臺灣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規定不通曉國語的被告「應」由通譯協助。信的開頭先表達謝意,接著指出落差。2026 年 3 月 31 日,臺灣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指出,這項權利在實務上並未獲得可靠的保障,而且即使提供了口譯,也沒有任何機制查核其品質。再者,從法院公開的紀錄,沒有人能看出這項保障是否有效運作,因為紀錄根本沒有寫:在司法院開放資料庫公布的 2021 至 2025 年間四個月的 105,762 件刑事判決中,沒有任何一件在首部記載通譯是否到場。判決書沒有記載,並不證明沒有通譯到場;重點在於,光看紀錄,無從判斷是哪一種情況。

因此,這封信請求三項文件記錄與查核的措施,其中沒有任何一項需要新的立法:

  1. 公布數字。在每年的司法統計中,依年度、法院審級與語言,公布不通曉國語的被告所涉刑事程序中,依第 99 條選任通譯的件數與比例。司法院目前已就外國籍被告按國籍與結果公布詳細統計;缺少的正是這項數字。
  2. 記載於卷宗。在每份審理紀錄與每份刑事判決的首部,以固定欄位記載通譯是否到場以及所譯語言,使這項數字能從紀錄中彙整,而不是靠估計。
  3. 查核品質。如同委員會所建議,建立查核法庭口譯的機制:至少要在任何上訴進行期間保存審理錄音,並載明當事人在審理期間或審理後如何就口譯的正確性提出疑慮。

「我們致函,是感謝臺灣已經完成的立法,並希望臺灣現在能讓成果看得見。」

致司法院函,2026 年 10 月 20 日

連署人

四位學者以個人身分連署,分別是法學、口譯與司法語言學學者,來自加拿大、澳洲與韓國。其中兩位同意在此具名:多倫多大學法學教授肯特・羅奇(Kent Roach),以及澳洲新英格蘭大學兼任教授黛安娜・伊茲博士(Dr Diana Eades)。另外兩位是韓國與澳洲的口譯學者,本頁不列出姓名;只有在連署人同意時,姓名才會出現在這裡。四位的姓名與所屬機構,都載於司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收到的信函上,所屬機構僅供辨識身分。信函在遞交之前,已連同全體姓名名單,以定稿形式送交每位連署人。

同一天遞交之後,第五位學者加入連署:霍莉・米克爾森(Holly Mikkelson),蒙特雷米德爾伯里國際研究學院翻譯與口譯榮譽教授,著有 Introduction to Court Interpreting。三個收件單位當晚已獲通知(司法信箱案號 11510210001;寄給委員會的電子郵件;傳真至兩位召集委員的辦公室)。她簽署的文本與三項請求完全相同,並已同意具名。

遞交經過

司法院。2026 年 10 月 20 日臺北時間 09:07,透過司法院電子信箱(司法信箱)遞交,並於當天上午以案號 11510200006 受理。該信箱只接受文字,因此中文信函全文與連署人行列都放在訊息本文中,並附上召集人說明,表示可應要求提供簽署的 PDF。

國家人權委員會。於 09:10 以電子郵件寄出簽署的 PDF(中文與英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 09:13 及 09:17 以傳真送至該委員會兩位召集委員的辦公室,兩次傳送均已確認。

為什麼是這件事,為什麼是現在

《Taipei Times》在 2026 年 4 月 4 日針對委員會報告的社論中提出疑問:獲得通譯的權利是否「不只是在紙面上獲得保障,而是在實務上落實」。今天沒有人能回答,因為能回答的那項數字並未公布。2026 年 9 月 3 日,我依臺灣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司法院申請這項數字(司法信箱 11509030004);至今沒有決定,10 月 2 日寄出的催詢(11510020001)也未獲回覆。學者們的信函則請求將同一項數字列為統計中的固定項目,而不是一次性公布。

我自己的案件是這項數字所要衡量的一個例子,而這封信並未提及。在我的訴訟程序中,沒有任何文件曾為我翻譯;有些庭期完全沒有通譯,包括 2023 年 2 月一場夜間庭期,法官先用中文問我是否聽得懂中文,隨後庭期照常進行;在其他庭期,據我所述,具結的通譯只傳達了所說內容的一小部分;第一審的法律扶助律師沒有進行口譯,而上訴時我沒有律師。這份紀錄就是以這樣的措辭公開在 JURIST 以及文件頁面上。我並不是要求任何人重新審理事實。

後續安排

對於司法院信箱的回覆沒有固定期限。回覆一旦收到,將全文公布在此處與文件頁面;如果被拒絕,這點也會公布。如果司法院針對這封信或資訊公開申請公布這項數字,我會連同出處一併公布。任何同意具名的連署人都會具名。

文件

  • iLearn.tw/newsbrief,第 3 節 — 中文與英文的信函,以及遞交紀錄。
  • Taipei Times 社論,2026 年 4 月 4 日 — 〈Courtroom interpretation rights〉,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報告。
  • JURIST,2026 年 9 月 29 日 — 一個案件的紀錄,所有文件都附有連結。
  • 臺灣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2025 年 7 月 9 日)與 114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2025 年 7 月 30 日)— 信中引用的兩份裁判,涉及信賴通譯的權利,以及對照法庭錄音檢驗通譯正確性。

您可以做什麼

如果您是臺灣的記者,要問司法院的問題很簡短:2025 年依第 99 條選任通譯有幾次,這項數字公布在哪裡?如果您是本來會連署的通譯或學者,文本在文件頁面,而司法院的信箱對任何人開放。如果您是在臺灣的外國籍被告,或認識這樣的人:請在審理開始前,明確依第 99 條要求通譯。

我到處都會說的兩件事:我的信函與這些文章,都是根據我自己的文件,在 AI 協助下準備的,而每一項事實都由我親自查核;另外,2025 年我曾公開依賴一份官方信函的誤譯,並在書面釐清後更正了紀錄。信函本身經連署人審閱並簽署,其中文版本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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