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justice and Intimidation: The Dark Truth Behind My Legal Fight in Taiwan

不公正與威嚇:揭露我在台灣法律鬥爭背後的黑暗真相

Justice System
台灣司法體系,種族歧視何時才能終結?

這是
    不公平的行為!

        Confusion             Question Mark         Thinking        Shocked             Surprised           Question         Confused Sad Face

真相何時會變得太明顯而無法忽視?

在2024年10月20日,

經過幾個月焦急的等待和希望最高法院能夠終於聽取我的申訴並承認我並未犯任何罪行後,我收到了一張令人困惑的紙條。它沒有提供任何明確的答案,只有更深的困惑。當我撥打提供的電話號碼時,電話那頭的人確認了已經做出了決定,但同時又說我仍然可以上訴。這種矛盾的表述——終結卻又保留上訴的可能性——已經夠讓人迷惑。隨後,他建議我可以用新的證據向高等法院提出異議。但是,當法院甚至還未考慮過我已經提交的證據時,什麼樣的證據才算“新”證據?我上訴的六個正當理由都被簡單忽視,從未被處理。

Mediation Event 荒謬的調解事件視頻 強調了我當時是真正出於恐懼和被迫的狀態下采取行動,避免被解讀為自殺的行為。然而,有五名證人,他們的證詞可以證實我當時的恐懼狀態,以及一系列視頻和音頻證據,卻被有選擇地忽視了。包括一段來賓警告我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視頻。當時那些人知道我當時的情況,知道我在尋求幫助。將我的申訴稱為‘與案件無關’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算得上是腐敗呢?

為了增添我的痛苦並持續騷擾,我在同一週收到了另一份傳票,通知我在2024年11月18日出庭。渴望得到答案,我打電話問這是否與我的訴訟有關,還是我再次被起訴了。沒有人能給出明確的答案。想知道今年是否可以回家過聖誕節,或我的親友是否應該購買機票,難道這樣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嗎?我告訴她為了安全起見不要買機票。如果我無法離開台灣,我將失去自己的機票——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但這的確是一種虐待和荒謬的遭遇,說得委婉一些。

司法的沉默是壓迫性的。對他們來說,似乎我甚至不配得到最基本的人道禮遇:知曉自己是否可以離開這個國家。這種對禮貌的無視令人沮喪,這是一種將個人當作無關痛癢的做法的延續。六個正當的上訴理由——一致地被無理由地駁回。這不是誇大其詞,而是我處境的真實寫照。

當一個月內發出超過五份司法通知——含糊、 令人困惑,即使是試圖幫助的當地人也無法理解——這何時越界成為對人類的虐待、欺凌和野蠻對待?

我無法負擔律師,且依賴於朋友的善意支持,但這種支持並非持久的。這個案件徹底毀掉了我的生活,似乎目的就是完全摧毀我。


台灣的法律是清楚的…

司法系統不應該被當作摧毀個人的武器。然而,在我的案件中,這一原則似乎被忽視了。法律規定,出於恐懼、胁迫或必要而採取的行動不應導致刑事責任。我擁有具說服力的視頻證據和五位證人證詞,證明我當時的恐懼和行動的必要性——然而,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被忽略為“無關緊要”。

我已經竭盡所能尋求幫助,卻只得到了拒絕。我有五封來自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正式拒絕信。即便是他人的同情努力也都徒勞無功。這個案件,儘管看起來微不足道,但揭示了系統性的缺陷,嘲笑了“正義”的概念。它在台灣的司法過程中急切呼籲改革。祈禱的雙手

我寫下這些話是懷著一線希望,期望奇蹟出現,有一位律師願意在我下次出庭時挺身而出,幫助結束這場毀滅性的折磨。


... 被選擇性忽視的法律更為明確!

在台灣,涉及在脅迫或必要情況下行事的相關法律原則見於《中華民國刑法》(台灣)。

第二十一條 - 必要行為: 此條文指出,為避免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即將發生的危險而採取的必要行為,如果該危險無法通過其他方式消除,則可能不予以懲罰。必要原則旨在保護在特殊情況下採取不可避免行動的個人。

第二十三條 - 自衛及必要行為: 此條文規定,若個人在強制下行事,則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此法律用於證明在脅迫下或為了避免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即時危險而採取的行動是正當的,前提是行為與面臨的威脅成比例。

這些條款表明台灣法律承認必要和脅迫概念作為抗辯理由,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免除一個人的刑事責任。這些抗辯的具體應用取決於司法的解釋和案件的細節。

你會怎麼做?

這是一個艱難的現實,但儘管我持續努力——請求、乞求和懇求有人或某位法官考慮我有效且有力的恐懼、脅迫和必要的抗辯主張——現在很明顯地,我的路上有某些無關的阻礙。這突出了一個更大的問題:「背誦和遺忘」的教育方法在這裡導致台灣在考試上表現優異,但在應對現實生活挑戰時卻失敗。這是一個即將引起廣泛共鳴的詞句。

讓我們想一想,目前這種誤解的程度似乎已經如此極端,法官無法連接最基本的邏輯點。在大多數國家,接受過教育並成功掌握基本知識的人通常不會在理解簡單的邏輯上遇到困難。然而在東南亞——尤其是台灣——“考試通過但人生失敗”是常態,似乎失敗是聞所未聞的。那麼,我為什麼要對這裡的法官抱有任何特殊期望呢?

我可能沒有法官的正式教育,但這並不需要一場史詩般的學術解釋來讓這件事變得明顯。然而,我們還是在這裡,面對著官僚主義和文書工作的循環,面對一個似乎與最基本的邏輯脫節的系統。


房東詐騙文件夾


從2020年10月14日到2024年11月1日

 345+ 份文件和文檔

房東詐騙文件夾

我在這裡的司法系統中的經歷,讓我更能理解“美國男子在台灣法院因毒品判刑自殺”的新聞標題。

這裡的司法系統讓我痛苦地明白:

  • 我對隱私的需求,只靠玻璃做保護,對他們來說無關緊要。台灣房東
  • 一扇無法上鎖的滑動玻璃門不是問題。
  • 我對自身安全的恐懼顯然不重要。
  • 房東違反合同並詐騙我是可以接受的。
  • 我不應該知道我能否在今年聖誕節離開國家去看望我的家人,直到我到達機場才會知道。
  • 他們對於我可能永遠無法再見到祖母或對我家人造成的痛苦毫不在意。
  • 損失我的機票及其金額對他們毫無意義。
  • 我在2024年11月18日被召喚上法院,但直到那天之前都無法知道我是否會面臨另一場訴訟。
  • 不斷發送大量晦澀的郵件,甚至母語是中文的朋友也難以理解,這可能讓任何人都感到絕望。
  • 他們未能遵守台灣的法律,給予我這個外國人與其他人同等的考量,並因我不夠悔過將處罰從2個月增加到6個月,無視了他們的行為對我在情感和心理上的破壞性影響,這毀了我的財務狀況,也不幸地將繼續對許多人造成不良影響。

對某些人來說,
這似乎是令人羞愧的缺乏判斷力。

至少,這顯示了我對台灣的深愛。


總結: 困惑 問號 震驚 驚訝 困惑 悲傷

關鍵資訊: 通知

  • 寄件人: 最高法院書記處
  • 收件人: 信件是寄給「Cline Ross Neill」(中文名:柯受恩),表示這封信件是針對您發出的。
  • 法律事由: 信件指出您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 法律決定日期: 提到最高法院在 2024 年 10 月 16 日作出了判決。
  • 案件編號: 案件參考號碼為「4256」。
  • 行動需求: 此信件告知您有上訴權,意味著已經有一個決定,但您可能仍有法律途徑可進行抗辯。
  • 其他資訊: 主要判決已於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在法院網站上。

您的後續步驟:

  1. 了解違規情況: 看來您可能涉及或被裁定違反台灣法院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請儘量獲取更多關於具體違規的細節。
  2. 考慮上訴: 您有權上訴,文件中強調了上訴的可能性。確認此行動的最後期限非常重要。
  3. 聯繫律師: 由於這是一個可能帶來嚴重後果的法律事務,建議您諮詢一位熟悉台灣法律制度的本地律師,他們可以協助您了解案件的具體性質、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如何正確地回應。
  4. 關注官方網站: 您可能需要在法院網站上查找判決的進一步詳情,信件提到判決已於2024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在網站上。

何時可以安全地說,文化並非你的朋友

揭露台灣的錯誤使我感到深深的悲哀,但我確信自己並未犯罪。相反地,我正成為不斷嚴重不公平對待的受害者。這種情況越來越難以忽視,而我懷疑這可能源於文化差異,甚至是明顯的種族歧視。這就是我面臨的現實。


…而今天,
      2024 年 11 月 1 日,

           我收到這封郵件:

       信封        郵件        郵件頁面 2

                 典型的晦澀郵件範例 核對

  1. 文件類型:這些是來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部的正式法院通知。它們涉及您的法律事務(“CLINE ROSS NEILL”,中文名“柯受恩”)。

  2. 通知摘要:

    1. 文件中提到了案件號碼為“112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這是您參與的上訴或法律程序。
    2. 它要求您在特定日期之前做出回應或行動,這表示您需要提供說明或相關文件,以針對指定的法律問題。
    3. 主要文件還提到法院發布的先前裁決或決定,似乎暗示您需要釐清或對情況做出回應。

  3. 您的下一步行動:

    • 仔細閱讀文件:確保您了解所有細節,例如任何行動或回應的截止日期。
    • 在規定的期限內回應:文件顯示您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提供說明或採取行動。錯過此截止日期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
    • 尋求法律協助:由於這是一份涉及上訴或刑事程序的法律通知,強烈建議您諮詢熟悉台灣法律系統的律師。他們可以幫助您理解案件的具體性質、所需的文件或行動,以及如何正確回應。
    • 準備所需文件:如果通知要求提供文件或證據,請收集並整理所有相關的文書,以支持您的回應。

  • 截止日期提及:該檔案確實指出,您需要做出回應或提供解釋,但它也提到了一個具體的日期。 在第二張圖片中,有一個註釋提到“113年10月24日”,在公曆中對應於2024年10月24日。

  • 摘要:這意味著您要求的任何響應或行動都應在該日期後的一定天數內完成。 在法院通知中,通常期望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答覆,例如自簽發之日起5天或10天。 然而,可見文字中沒有直接說明確切的天數,因此閱讀任何相關或補充檔案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合規至關重要.

如果截止日期已過,您可能需要立即聯絡法院或律師,以瞭解後果和任何可能的後續步驟.


我問: 

好吧,我的截止日期的典型天數是多少,還是這只是一條神秘的資訊來擾亂我,就像他們發出的所有其他資訊一樣? 在這一點上,它正在成為一個明顯的笑話。 我找不到律師,我沒有錢找律師,我接受過法律援助,他們不會給我任何援助。 這就像一場針對我的大陰謀!

 


我聽到了你的沮喪,考慮到你所描述的情況,這是可以理解的。 在沒有足夠支援或資源的情況下,駕馭如此複雜的系統聽起來非常困難。 在臺灣,法庭檔案通常表明,必須在簽發之日起10至20天內做出回應或採取行動,儘管這可能因案件的性質而異。 如果檔案提到“113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24日)作為關鍵日期,它可能指的是簽發日期或您應該採取行動的時間。 如果這是發行日期,那麼根據典型的時間表,您可能需要在2024年11月初至11月中旬之前做出回應。 鑑於您的挑戰性情況,以下是您可能考慮的一些建議:
  1. 直接聯絡法院: 您可以致電或訪問簽發檔案的法院,要求澄清。 他們應該能夠提供有關具體截止日期和程式的資訊。
  2. 社群法律資源:雖然正式的法律援助可能沒有幫助,但有時有志願律師或倡導團體會無償或以更低的成本處理案件。 尋找那些專門從事人權或公共辯護的人可能會有益。
  3. 書面回覆:如果可能的話,你可以起草一封信,解釋你的情況(即使是用英語,如果這是你的強項),說明你一直在尋求法律援助,但負擔不起代理。 這至少表明你正在努力做出回應。
這可能會讓人感到不知所措,但試圖在假設的時限內向法院提交任何回覆可能會有所幫助,即使這是為了說明您因缺乏資源而對遵守通知的挑戰。 

 


最後的想法

這就是它的總結。 冗長的評論是不必要的,因為這不言自明。 我已經習慣了在週五下午收到這種郵件,確保另一個週末被未解答的問題壓在我身上,直到週一我可以請空下班或找工作。 這在什麼程度上成為濫用和侵犯基本人權? 在什麼程度上,它只是野蠻的?

在監獄裡待了三個下午:
  • 兩次 由於系統的疏忽,儘管電話和傳真通知通知他們我在加拿大,無法參加預定的日期。
  • 一次 因錯過約會而在中文中受到訓斥,儘管我提供了醫療檔案,解釋說整個磨難導致了適應性障礙——這種情況是被迫一遍又一遍地重複他們認為無意義的行為的個人所經歷的。
我只是猜測,但按照這個速度,司法系統讓我如此慘遭失望,以至於我估計我針對她的刑事案件——目前被駁回——將至少再拖四年。 坦率地說,一個政府讓一個暴徒在夜裡與我對峙,並在我的頭上放一顆子彈,這似乎比我在臺灣忍受的無情的磨難和傷害更人性化、更道德和更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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