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沒有統計的通譯,送到了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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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檔案 · 2026年10月29日
2026年10月29日,我向聯合國法官與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 Margaret Satterthwaite 提交了一份四頁的意見書,回應她就「移民獲得獨立與公正司法體系的機會」發出的公開徵集意見。這些意見將作為她提交人權理事會第65屆會議(2027年年中)專題報告的依據。意見書通常在11月27日截止日之後公布於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網站;我的意見書一經刊出,連結將加在此處及 iLearn.tw/newsbrief。
全文(英文)見此處的 PDF(四頁)。本文記錄它說了什麼、沒說什麼,以及它值多少。
意見書說了什麼
台灣於2009年賦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效力,並於2020年規定,凡不通曉國語的刑事被告,法庭通譯一律為強制。台灣每年公布詳盡的外國被告統計,按國籍與判決結果分列,卻沒有任何關於他們多常獲得通譯的數字;法院也不記錄通譯是否在場。意見書把一件有文件可查的案件——我的案件——與國家人權委員會2026年3月「這項權利並未被可靠落實」的調查結論並列;與一份就通譯選任件數提出、9月3日送件、意見書送出時尚未獲答覆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並列(同一天稍晚,司法院以居住國外的外國人不具申請資格為由予以否准;它並未說這個數字不存在);也與一項以法院開放資料對105,762件刑事裁判所做的統計並列——每一份裁判的首部都記載有無辯護人到庭,卻沒有一份記載通譯。意見書最後提出五項措施,其中三項已由五位法律與口譯學者於10月20日與21日向司法院提出:統計並公布;記載通譯在場與否及語言;保存開庭錄音。另外兩項是:對每一位外國被告,於判決確定時提供一頁經翻譯的說明,載明定讞後的救濟途徑及其期限;以及一項規則——沒有辯護人、也沒有通譯的被告,不因其在自己以不識的語言所寫的上訴書中未主張通譯保障,而被視為放棄該保障。
「被告無法對一項他不知道已經作成的認定提出爭執。」
致特別報告員意見書,第3.8段
它沒說什麼
它不請求特別報告員對我的有罪判決表示意見,不點名任何法官或檢察官,也不指控任何不當行為。在我的說法與法院認定唯一不同的一點上——資料在網路上留了多久——它寫出我怎麼說,寫出法院怎麼認定,並記錄我直到2026年9月第一次讀到判決書時,才知道法院認定了什麼。這一句話,就是這份意見書存在的理由。
它值多少,不值多少
專題報告不是申訴程序。特別報告員不會對個案作出裁決,也不會致函台灣——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這份意見書做到的,是把這份紀錄和學者的三項請求,以我的名字放進一份聯合國報告的證據基礎裡:任何搜尋台灣法庭通譯的人都會找到它,台中的律師也可以引用它。這就是它的全部主張,而這已足以值得這四頁。
誰被點名
學者信函的連署人中,同意在意見書中具名的三位是:多倫多大學法學教授 Kent Roach;澳洲新英格蘭大學兼任教授 Diana Eades 博士;以及美國米德爾伯里國際研究學院筆譯與口譯榮譽教授 Holly Mikkelson。信函的其他連署人未被點名,或出於他們的選擇,或出於我的。
文件
- 意見書(PDF,4頁,英文) —— 2026年10月29日送交法官與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的任務機制。
-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徵集意見 ——「移民獲得獨立與公正司法體系的機會」,截止日2026年11月27日。
- 學者致司法院信函 —— 2026年10月20日與21日送達,司法信箱 11510200006 及 11510210001。
- iLearn.tw/newsbrief —— 意見書引用的每一份文件,中英文對照。
有兩件事我在每個地方都會說明:我的往來信件與這些文章,是以 AI 工具協助、依據我自己的文件撰寫的,每一項事實都由我親自核對;而在2025年,我曾公開依據一份官方函件的錯誤翻譯發言,並在收到書面澄清後更正了紀錄。以中文原件為準;我的譯文是工作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