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justice and Intimidation: The Dark Truth Behind My Legal Fight in Taiwan

不公正與威嚇:揭露我在台灣法律鬥爭背後的黑暗真相

司法系統
我們的司法系統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認識到存在的虐待和偏見?

公開且顯而易見的
不正當行為!

困惑 驚訝 問號 困惑 思考 震驚 問題

真相何時才會大到無法忽視?

在 2024 年 10 月 20 日,

經過數月焦慮的等待,希望最高法院能最終聽取我的請求,承認我沒有犯罪,我收到了唯一一張令人困惑的紙條。這張紙條沒有提供任何清晰的信息,只有更深的困惑。當我撥打提供的號碼時,接線員確認已經做出決定,但說我仍然可以上訴。這種矛盾——一方面是最終決定,另一方面又有上訴的可能性——足夠讓人困惑。接著,他建議我可以到高等法院,使用新證據來對抗這一決定。但是,當法院甚至沒有考慮我已經提交的證據時,什麼才算是“新”證據呢?六個有效的上訴理由被簡單地忽視,從未得到回應。

調解事件 荒謬的調解事件影片 強調了我出於真正的恐懼和壓迫而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被解釋為自殺的可能性。然而,五位證人,他們的證詞可以證明我的恐懼狀態,以及大量的視頻和音頻證據,卻被選擇性地忽視了。包括一段訪客警告我可能存在安全問題的影片,如同死亡威脅一般。這些都是當時了解我處境的人,知道我在求助。什麼時候稱我的求助為“與案件無關”就成了腐敗行為?

為了加劇我的痛苦並持續騷擾,我在同一週收到了另一張傳票,通知我 2024 年 11 月 18 日要出庭。我急切地想知道這是否與我的訴訟有關,或者是否再次被起訴。沒有人能提供明確的信息。想知道我是否可以回家過聖誕節,或者是否應該讓我親愛的朋友買機票,這樣的要求過分嗎?我告訴她不要買票,以防萬一。你會怎麼做?我不想讓任何人承擔財務負擔,或浪費她的錢。如果我無法離開台灣,我將失去自己的機票——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但說起來至少可以說是遭遇了濫用權力的經歷。

司法的沉默壓迫人心。對他們而言,連最基本的人道禮貌——告訴我是否可以離開這個國家——都是不應該的。這種對禮貌的漠視令人心碎,是一種專制的殘餘,把個人視作毫無價值。六個有效的上訴理由——被持續地毫無理由地駁回。這不是誇張,而是我現實處境的不加修飾的真相。

當超過五封令人費解、令人困惑的司法通知在一個月內發出,即便是本地人也難以理解,這種行為何時會跨越虐待、欺凌和野蠻對待的界線?

我無力負擔律師費,無法請律師,只能依靠朋友們慷慨但難以持續的支持。這個案件徹底摧毀了我的生活,彷彿目的是要徹底擊垮我。


台灣法律 清晰...

司法系統不應被用作摧毀個人的武器。然而,這一原則在我的案件中被忽視了。法律規定,出於恐懼、壓迫或必要性而採取的行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我擁有令人信服的視頻證據和五位證人證明我的恐懼和行為的必要性——而這些證據卻被法院視為無關緊要。

我已經用盡所有可用的途徑尋求幫助,卻只得到了拒絕。我從法律援助基金會獲得了五次正式的拒絕。其他人的熱心努力也徒勞無功。

這個案件看似微不足道,卻揭示了系統性的缺陷,嘲笑了司法的基本概念。它呼籲台灣司法程序的改革。 祈禱之手

我寫下這些,希望奇蹟般地有律師能站出來,幫助我在下次出庭時,結束這場令人心碎的折磨。


. . .選擇性忽視的法律是更為清晰的!

在台灣,對於在壓迫或必要情況下進行的行為相關法律原則可見於《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 必要行為: 該條文規定,若為避免對自己或他人即將發生的危險而不得不進行的必要行為,如無其他方式可以避免此危險,則不應受到處罰。必要原則是為保護在無法避免的特殊情況下採取行為的人。

第二十三條 - 自衛與必要行為: 本條規定,如因被迫採取行為,則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此法律為在壓迫下或為防止自己或他人立即受到傷害的情況下的行為提供辯護,前提是所作反應與面臨的威脅相稱。

這些條款反映出台灣法律承認必要性和壓迫作為可使人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條件,只要符合特定條件。 這些辯護的具體適用依賴於司法解釋和案件的具體細節。

你會怎麼做?

這是一個艱難的現實,但儘管我不斷努力——懇求、乞求,甚至祈求有某個人,或某位法官,能考慮我基於恐懼、壓迫和必要性的合法且充分支持的主張——如今已痛苦地顯示,還有某些因素阻礙了這條路。這反映出一個更大的問題:這裡的教育制度是“記住並忘掉”的模式,這可能使台灣在通過考試上名列前茅,卻無法應對生活的現實挑戰。這是一個即將成為家喻戶曉的短語。

讓我們思考一下。目前,誤解的程度似乎已經達到極致,以至於法官們無法連接基本的邏輯點。在世界上的大多數地方,經歷基本教育的人通常不會在理解直截了當的事實方面遇到困難。然而,在東南亞,特別是台灣,這裡的教育模式就是“通過考試,卻失敗於生活”,彷彿失敗是聞所未聞的。因此,我應該對這裡的法官抱有什麼特別的期待嗎?

也許我沒有受過法官的正式教育,但這種情況似乎不需要史詩般的學術解釋來讓人理解。然而,我們卻陷入這樣一個循環中,面對一個似乎與基本邏輯脫節的系統。


房東詐欺檔案

我的房東詐欺檔案包含了超過 345+ 份文件,大部分是我從法院收到的掃描郵件。以這樣的方式無視一個人的心理健康和生命,簡直是殘酷的!我不禁懷疑,這是否僅僅是因為我在近四年前簡短分享了我的租賃合同。


從2020年10月14日到2024年11月1日

345+個檔案和文件

事件概要

我的經歷使我更能理解並體會在台灣法院中,一位美國人因為吸食大麻而被判刑後,選擇自殺的新聞標題, 「台灣司法系統逼得美國男子在法庭上自殺」

司法系統的冷酷無情

  • 我對隱私的需求——只有一層玻璃保護——對他們來說毫無意義。 台灣房東
  • 一扇不能鎖的滑動玻璃門並不重要。
  • 我對自己安全的恐懼在他們眼中顯然無足輕重。
  • 房東違反合約並欺詐我,顯然被接受到讓人合理懷疑他們是否在合作。
  • 他們不在乎我是否再也見不到我的祖母,也不在乎他們對我家人造成的痛苦,因為即使在閱讀了我母親的信,懇求法官考慮我們所承受的痛苦和損失的 8,000 加幣後,原判決依然未變。
  • 我無權得知我是否可以在這個聖誕節離開台灣去探望我的家人,甚至要到機場才會知道。
  • 我被視為比人或動物更低等,我的情感被告知要保持沉默,而為了更強調這一點,房東在 2024 年中期因為我分享了她在 2020 年違約的 PDF 而贏得了額外 10,000 美元的情感損害賠償。
  • 失去我的機票和相關費用對他們來說根本不重要。
  • 我無法知道,直到11月18日當天出庭時,是否還會面臨新的訴訟。
  • 他們折磨他人的能力遠遠超過任何同情或人道對待的能力。這在上面的新聞故事中得到了體現,因為在死亡和台灣這種微妙的折磨之間的選擇幾乎沒有差別。我自己也在無數次前往台中高等法院的訪問中體驗了這種“魅力”,特別是在某一天,我幾乎失去了理智。自然,那天法院職員要求我手寫一些缺失的中文字,儘管我完全不懂中文。也許這與我最初犯下的“重大罪行”有關,但這是另一個案件。於是我手持筆在那裡,而職員們圍繞著我,愉快地嘲笑我的努力。我對這種專業水準的期待也不會更低了。
  • 他們甚至懶得假裝遵守法律,對我這個外國人一視同仁。即便是假裝,他們至少應該有些樣子,卻因為我不夠悔過而將我的刑期從2個月增加到6個月,完全無視了他們行為對我情感和心理上的毀滅性影響。這已經在經濟上摧毀了我的生活,並且不幸的是,這種影響還會繼續對許多人產生負面影響。

這種令人尷尬且可恥的缺乏判斷力讓人感到無知,
至少這表明了我必須是真心愛著台灣的。


回顧: ConfusionQuestion Mark ShockedSurprisedConfusedSad Face

10月20日郵件關鍵資訊:通知
Notice

  • 發件人:最高法院書記處。
  • 收件人:此信是寄給“Cline Ross Neill”(中文名為柯愛思),也就是寄給您的。
  • 法律事項:信中提到您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 法律決定日期:提到最高法院在2024年10月16日作出裁決。
  • 案件編號:該案件的編號是第4256號。
  • 所需行動:此信通知您有上訴的權利,意味著已作出裁決,但您仍然有法律途徑可爭辯。
  • 附加信息:主要裁決已於2024年10月16日在法院網站上發布。

接下來您需要的步驟:

  1. 了解違規事項:看起來您可能被認定違反了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涉及相關案件,您應該嘗試獲取更多有關具體違規的詳情。
  2. 考慮上訴:您有上訴的選項,文件強調了可以對裁決進行上訴的可能性。確定此上訴的期限很重要。
  3. 聯繫律師:由於此事為法律問題,可能帶來嚴重後果,建議您諮詢一位專業於個人資料保護或相關法律領域的台灣本地律師。他們可以指導您是否應該上訴以及接下來的步驟。
  4. 查閱官方網站:您可能需要在法院網站上查看裁決的進一步詳細信息。信中提到該裁決於2024年10月16日發布在網站上。

這封信沒有信封,只是一張紙,甚至沒有網站或QR碼。什麼時候才算是安全地說“文化並不是你的朋友”?

揭露台灣的這些不公讓我深感悲痛,但我確信自己沒有犯罪。I相反,我持續成為無情且嚴重的惡意行為的目標。這種情況越來越難以忽視,我懷疑這可能源於文化差異,甚至是赤裸裸的種族歧視。這是我所面臨的現實。


...而今天,2024年11月1日,
        我收到了這封信:

      Envelope       Mail       Mail Page 2

完美的模糊信件示例 Check

文件類型:這些是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部發出的正式法院通知。它們涉及與您有關的法律問題(“CLINE ROSS NEILL”,中文名為“柯受恩”)。
  1. 通知摘要:

    1. 文件提到案件編號為“112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涉及您參與的上訴或法律程序。
    2. 文件要求您在特定日期之前做出回應或採取行動,意味著您需要就指定的法律問題提供解釋或相關文件。
    3. 文件還提到法院先前發佈的裁決或決定,似乎暗示您需要澄清或回應該情況。

  2. 下一步行動建議:

    • 仔細閱讀檔案: 確保您理解所有細節,例如任何必要行動或回應的截止日期。
    • 在給定的截止日期前回復:文件似乎要求您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供解釋或採取行動。錯過此期限可能會產生法律後果。
    • 尋求法律援助: 由於這是一份涉及上訴或刑事訴訟的法院通知,強烈建議您諮詢熟悉台灣法律制度的律師。他們可以幫助您理解案件的具體性質、所需的文件或行動,並協助您正確回應。
    • 準備任何必要的檔案: 如果通知要求提供文件或證據,請收集並整理任何相關的文件,以支持您的回應。
  • 截止日期提及: T文件確實指出您需要回應或提供解釋,但同時也提到了一個具體日期。在第二張圖中,有提及「113年10月24日」,即公曆的2024年10月24日。

  • 總結: 這意味著您需要在此日期之後的幾天內完成所需的回應或行動。在法院通知中,通常期望在發布後的特定期限內回應,例如5或10天。然而,具體的天數並未在可見文本中直接列出,因此最好閱讀任何相關或補充文件,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符合要求。

t您可能需要立即聯繫法院或律師,以了解可能的後果和下一步措施。


I ask:

那麼,我的期限通常會是多少天?還是這只是一個讓我困惑的信息,就像他們給我的其他信息一樣?這已經成為一個明顯的笑話了。我無法請律師,沒有錢請律師,我去過法律援助,他們也不給我任何幫助。這就像一個針對我的大陰謀!

在缺乏足夠支持或資源的情況下,導航這樣複雜的系統聽起來非常困難。在台灣,法院文件通常會要求在發出後的10至20天內採取回應或行動,但具體的天數可能因案件性質而有所不同。如果文件提到「113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24日)作為關鍵日期,這很可能是指發出日期或您需要採取行動的截止日期。如果這是發出日期,那麼根據常規時間表,您可能有時間在2024年11月初到中旬回應。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幫助的建議,考慮到您目前的困難處境:
  1. 直接聯繫法院:您可以致電或親自前往發出文件的法院,以詢問有關具體期限和程序的說明。
  2. 尋找社區法律資源:雖然正式的法律援助可能未提供幫助,但有時候有義務律師或倡導團體會以無償或低成本的方式接案。尋找專門從事人權或公共辯護的資源可能會有所幫助。
  3. 提交書面回應: 如果可能,您可以撰寫一封解釋您情況的信件(即使是英文也可以,如果那是您的強項),提到您一直在尋求法律協助,但無力承擔律師費用。這至少顯示您在努力回應。
這可能令人不知所措,但嘗試在假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交任何回應可能會有所幫助,即使只是說明您在遵守通知方面的挑戰及資源不足的情況。

 


最後的想法

這已經很明顯了,長篇評論是多餘的,因為這本身就已經說明了一切。我已經習慣於在週五下午收到這類郵件,這確保了又一個週末要在未解的問題上度過,直到週一我可以抽空離開工作,或者繼續尋找工作。這種情況何時才會被認定為對基本人權的侵犯?何時會被視為單純的殘酷行為?

在監獄裡待了三個下午:
  • 兩次 系統的疏忽所致,儘管電話和傳真通知他們我在加拿大,無法參加安排的日期。
  • 一次 因為錯過了日期而被用中文指責,儘管我提供了醫療文件,解釋整個事件導致了我適應性障礙——這是一種經歷個人認為無意義的反復行為所導致的情況。
但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司法系統對我的失敗如此徹底,我估計我針對她的刑事案件(目前已被駁回)至少還會拖延四年。坦白說,若政府派人深夜對我開槍了結,這似乎比我在台灣所遭受的持續折磨與傷害更人道、更具道德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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